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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财政部87号令关系(政府采购法87号令第17条解释)

政府采购87号令解读(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公告内容

原创 岳小川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之前,政府采购界一直有一个争议的问题,就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是否可以进行资格预审。因为从《政府采购法》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都没有关于公开招标项目是否可以进行资格预审、如何进行资格预审的规定和表述,所以很多人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关于邀请招标的资格预审,18号令有关于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期限、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时间等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有关于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内容的要求,这些都是邀请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依据。


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不仅如此,采用政府采购的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也可以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


87号令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分别是关于公开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要求。公开招标公告是一种要约邀请,邀请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提出要约);而资格预审公告仅仅是邀请供应商参加资格预审,只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加投标(公开招标项目)或有资格被邀请参加投标(邀请招标项目)。虽然如此,公开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都包括4WHQ六方面内容。不同之处仅仅在于,资格预审公告还要求明确进行资格预审的日期,并且采购人应该在资格预审公告明确的资格预审日期进行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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