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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87号令中的验收(财政部87号令中澄清的内容包括)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87号令亮点颇多,操作性强,实施后采购效率、采购效果均会因此大大改善。那么,87号令释放出了哪些信号呢?



比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邀请招标供应商名单的,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在评标活动中,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在履约验收环节,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还明确了样品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以及样品的处理方法。


另一方面,“放权”不等于“放任不管”,87号令给采购人也划清了权力边界。具体包括:明确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组长;除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等等。


二是提升规范化,推进采购文本标准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是当前政府采购领域一项紧迫而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财政部多次在各种场合、文件中提出,要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也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不过,目前“标准文本”还未印发,也没有建成全国统一的采购文件范本库。


我们注意到,87号令在规范化上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第十三条明确了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8项主要内容;第十五条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3项主要内容;第二十条详细列明招标文件所应包括的16项主要内容;第二十一条列明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8项主要内容;第五十八条规定,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方法和标准、开标记录、评标情况及说明等6项内容;第七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据此可以推测,出台采购文件的“标准文本”指日可待。


三是操作性强,明确例外情形处理方法。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怎么办?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后,能否终止招标活动?资格审查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如何处理?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如何应对?这是以往实务操作中大家遇到最多的问题,由于各地的规定和做法不同,常常引发争议。87号令通过广泛征集意见,吸收了不少好经验、好做法,在解决实务操作困难、例外情形处理方面亮点颇多。


87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要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孳息。


87号令还新增了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出现四种情形可以修改评标结果的规定。这四种情形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并且重申了“复核”和“重新评审”的区别,强化了评审结果的法律效力。


87号令还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违法违规,应修改后重新招标;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3家或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有了处理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出现四种情形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等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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