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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广告费筹划(电商公司广告费增值税税务筹划)




企业在日常实践过程当中如果能够有效把控和合理优化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也能够起到很好的节税效果。这里通过一个案例分析实践如何操作的。


某公司A直接投资的成立B与C两新公司,与原公司组成关联企业。B公司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当年亏损5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00万,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就是450万,由于实际发生的600万,那还有150万在未来年度可以继续扣除。C公司年销售收入6000万,当年盈利了800万,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200万,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扣销售收入的15%也就是900万,但实际上发生1200万,超过数额300万可以在后续年度继续扣除。


这里,三个公司都是一个老板,由于其关联公司一个赚钱,一个亏损,就会造成一种现象,可能整体来说不怎么赚钱,


所以我们想把这个丰城公司的广告费干脆就由新公司能力,那有没有政策的依据呢?我们先来看一看这个政策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司》(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简单来说,就是B公司广告费能不能由C公司来列支,是否有政策依据。这项政策上针对的是对签订广告费的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原来公司所发生的广告费由其列支,这里并不是说要把本来开给B公司的广告费发票开给C公司,原来业务谁发生就算在谁头上,这与发票并没多大关系,把B单位的发票直接开给C单位是做假账,不能这样做,而是根据这个广告费的分摊协议,比如B公司所发生的3000万×15%结果是450万全部由C公司来列支,C公司本可以扣6000万×15%结果是900万,如果将B公司450万转给C公司来列,就是1350万。现在需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就是怎样把这个费用交由另外一家公司列支,相互之间要不要打钱,要不要开票?


其实, 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个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在这个表里面的第10行、第11行有个特点,第10行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金额,按这个案例来讲应该要填450万,是其他关联方的金额,第11行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金额,也就是说,只要把这个表填好就可以了,其他是不需要做的。


当然,广告费跟业务宣传费分摊的时候,也得有一个扣除限额,如果说是一般企业的话,广告费的扣除限额收入的15%,如果说属于医药化妆品、饮料行业的,不包含酒类的,广告费的扣除限额是收入的30%,不同的行业对于广告费扣除限额的标准不太一样。


当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来要进行分摊的时候,一定要有分摊协议作为支撑,如果没有分摊协议肯定不行,一定要有这样一个分摊协议,通过这个分摊协议才能够向后分摊这个动作,当然这种分摊协议并不需要给税务机关进行报备,直接存放企业备查就行,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当中,将这个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清楚即可。


简单来讲,就是集团公司如果有很多下辖企业可能会有广告费支付,由于这个支付广告费企业并不一定赚钱,那么可以将它的广告费交由赚钱的企业来承担,只需要签订一个广告费分摊协议,只要关联企业即可。还比如房地产公司有广告费,可以交由建筑公司来列支,虽然打的是房地产的广告,但根据国家政策,只要是关联企业即可,而不是说广告费由谁来负担没有关系,所以广告费在列支的时候通过这样的优化处理确实能起到节税的效果,当然得能够更加准确的去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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