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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一)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成立福利企业资格好处及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企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历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根据计算,我们安置100名残疾职工就可以得到如下优惠:


增值税可退还限额为1480*4×100=672万元,按2021年的收入税金水平计算,可退还增值税672万元。


而安置残疾职工在费用支出方面,每名残疾职工每月支付工资1680元,每人每月“五险”950元左右,安置100名残疾职工每年共计支出为315万元,但可得到优惠357万元。


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每年可在税前双倍多扣244万元,可少缴企业所得税61万元。


可免缴残疾人保障金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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