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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东湖区创业贷款政策小额贷款(南昌创业贷款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私募基金的备案条件


【发行人概述】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田微”或“发行人”)于2022年1月20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东田微是一家专业从事精密光电薄膜元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摄像头滤光片和光通信元件等。


【反馈回复】


2018 年 8 月,实际控制人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40.00%股权转让给双诚睿见。2020 年4 月,双诚睿见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宏翰投资、卢灿平、陈德光、网存科技、刘顺明及谢云。双诚睿见向宏翰投资转让价格为 14.41 元/注册资本,向卢灿平、陈德光与刘顺明转让价格为 12.97 元/注册资本,向网存科技转让价格为 11.53 元/注册资本,向刘顺明和谢云转让价格为 7.21 元/注册资本。发行人解释,双诚睿见转让股权的原因包括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预期办理备案的难度大。


请发行人:说明双诚睿见在发行人业绩大幅增长的情况下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权的合理性,双诚睿见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且预期办理备案的难度大的原因。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结论及其依据。


回复:


1、双诚睿见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基本情况


2020年4月9日,经东田光电股东会决议,同意双诚睿见如下股权转让,并一致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略)


经律师访谈双诚睿见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双诚睿见于2019年12月开始,即就转让公司股权与潜在受让方进行正式接洽;并于2020年初协商确定转让事宜并计划即时办理股权转让相关事宜。但受湖北2020年初疫情影响,该次股权转让于2020年4 月方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2019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扣非净利润为2,915.21万元。


2、双诚睿见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具备合理性


根据律师对双诚睿见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访谈,其转让所持的公司全部股权的主要原因为:(1)2018年8月双诚睿见受让股权的目的(寻求上市公司收购公司以实现较快退出)未能实现,部分合伙人就有退出的意向;(2)由于同行业公司五方光电(002962) 于2019年9月已上市,公司管理层有自主申报上市的具体计划。但发行人2019年净利润(发行人2019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扣非净利润为2,915.21万元)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发展仍存在差距,各合伙人对继续持有公司股权将面临较长的锁定期存在不同意见;(3)双诚睿见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预期办理备案的难度大、时间难以预期,影响发行人后续股改及融资进度;(4)大部分有限合伙人倾向尽快将所持股权溢价转出,及时实现投资收益。结合2019年度及2020年度资本市场状况,最终转让价格整体符合退出合伙人的预期。


另外,刘顺明因看好公司后续发展,按照双诚睿见的原始投资成本(投后2.2亿元)加上一定的资金成本(约10%的年化单利)受让了其原先通过深圳市启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股权。扣除刘顺明受让的部分股权,本次股权转让的平均估值约为4.14亿元,PE值约为14.19倍,较短时间内已实现近一倍的资金回报,投资回报较好。


综上,律师认为,双诚睿见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权具备合理性。双诚睿见于2020 年初即计划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但受湖北疫情影响时间拖延至2020年4月。


2、双诚睿见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且预期办理备案的难度大的原因


(1)双诚睿见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备案条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等关于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1)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并于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其高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具体条件如下:




根据律师对双诚睿见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 双诚睿见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启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至少在如下方面不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质性要求:


A、不满足高管资格要求


深圳市启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高管人员为刘顺明、郝亚东。 其中, 刘顺明为总经理、 执行董事,郝亚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未设置合规/风控负责人。刘顺明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列举的资格条件,不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


B、不满足高管任职要求


郝亚东虽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但其自 2012 年 3 月起即担任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符合高管任职要求中关于兼职的规定。


综上,双诚睿见认为其无法在发行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私募基金备案,且无法预期完成备案的时间。


(2)双诚睿见部分出资人从事融资租赁、小额借贷等业务


双诚睿见有限合伙人深圳市华皓红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26.6667%财产份额,最终出资主体熊贤忠系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有限合伙人广东鸿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双诚睿见10%财产份额,其对外投资公司包含广东鸿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鸿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情形包括“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


虽然深圳市华皓红谷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鸿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均非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资人,但作为双诚睿见主要出资人,其从事融资租赁、小额借贷等业务可能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造成不利影响。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审核趋严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私募基金统计分析简报》,2020年新登记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新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量较2019年持续减少,整体审核态势趋于严格,故办理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时间难以预期。


综上,律师认为,双诚睿见因不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资金登记备案关于高管资格和高管任职的规定,导致其实质性不满足备案条件;且部分出资人从事融资租赁、小额借贷等业务,在备案审核趋严的背景下,难以在预期的时间内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律证分析】


东田微案例中,曾经持有发行人40%股权的股东双诚睿见引起了审核机构的关注。审核机构除了关注双诚睿见的实控人刘顺明及其控制的主体等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欧菲光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还对于双诚睿见入股及退出的合理性予以重点关注。在发行人在解释双诚睿见退出原因包括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后,审核机构还进一步要求发行人解释办理备案难度大的原因。


中介机构对于私募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解释思路如下:


依据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申请登记为基协会员,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其高管人员应当通过基协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中介机构详细列举了相关的备案要求,并与双诚睿见的情形进行对比,因双诚睿见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启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满足高管资格和高管任职的规定,故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质性要求;同时,双诚睿见部分出资人从事融资租赁、小额借贷等业务,故认为在备案审核趋严的背景下,难以在预期的时间内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双诚睿见退出时并非一无所获,其实控人刘顺明按照双诚睿见的原始投资成本(投后2.2亿元)加上年化10%的资金成本受让了其原先通过深圳市启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股权,刘顺明最终直接持有发行人 7.38%的股份,而双诚睿见也用了不到两年时间实现了近一倍的资金回报。


笔者留意到,在双诚睿见转出发行人全部股权后,刘顺明将其持有的深圳市启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出,即双诚睿见和深圳市启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实控人均已不再是刘顺明。仅凭公开披露信息,笔者无法揣测双诚睿见退出的真实原因,但可以肯定其中一定有诸多商业因素的考虑。假设真的如发行人解释,未能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笔者觉得也未免太可惜了,因为私募基金备案的条件一直以来都非常清晰,关于反馈回复中提及的关于私募基金备案的障碍,如果提前进行整改规范,相信都是可以克服的。


【参考法规文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12.07生效)


三、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相关要求


(一)【高管定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的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二)【资格认定】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高管人员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三)【竞业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四)【高管任职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逐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五)【专业胜任能力】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管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六)【员工人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四、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相关要求


(一)【经营范围】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二)【冲突业务】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三)【专业化运营】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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