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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无效的五个条件(拍卖无效的法定条件)


通常而言,凡是启动司法拍卖的案件,往往存在债务人确无能力履行义务,或者无法变现大额资产清偿债务现象。此时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对债务人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鉴定、公开拍卖,由出价高者购买。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而公开、透明、程序合法的司法拍卖,既能妥善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也能避免司法公信受损。


譬如,合理的拍卖价格,能够避免债务人的资产被贱卖,也能足额兑现债权人的债权。而囿于客观条件限制,导致资产流拍,拍卖价格下调,资产低价处置的话,只要程序公开透明,不存在传统投标等违规操作情形的,也能让债务人接受客观现实,不至于对司法拍卖产生合理怀疑。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而此事件中,被执行人即债务人认为存在资产漏评并持续向有关部门反映后,组织司法拍卖的法院就应予以重视,要么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有关材料,要么重新评估资产。或者为及时兑现胜诉方权益,也可将已经查清的资产予以拍卖,疑似存在漏评的资产暂不予处置。


此外,司法拍卖过程中,竞买人恶意串通或者围标的,将导致多个竞买人实际上属于“同一人”现象,拍卖财产可能被压到极低的价格后“贱卖”。这属于严重干扰司法拍卖的行为,也是蔑视法律,扰乱民事诉讼的行为。一旦出现此类情形,应暂停拍卖程序,或者撤回拍卖行为,并依法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或拘留。反观此事件中,涉事法院在拍卖资产评估不完整,竞买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就应及时撤销拍卖、重新拍卖或者对涉案资产另行妥善处置。遗憾的是,涉事法院不仅未予及时纠正失误,反而对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置之不理,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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