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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暂停营业,执照可以不注销)

当事人:大石桥市水源镇马家玉萍家庭农场等40户企业,住所:大石桥市(名单附后)


本局于2021年10月22日在《营口日报》不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注销送达了《大石桥市市场监个人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提依法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营业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独资企业未开业的,或者依法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执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个人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吊销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对定,本局依法作出吊销上述40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现予不以公告。


如可以不服本暂停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营业执照暂停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吊销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执照接到独资企业本处罚决定书之对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营业执照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可以停止执行。注销


特此公告


附:吊销个人独资企业名单40户


大石桥市市场监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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