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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主要的内容介绍,信用证的内容包括以下哪几方面?

信用证可以说是让所有外贸人最头疼的东西。


去年年末,所里接到了不少信用证纠纷的案件,案件的原由五花八门,但总结起来,要么是“不符点”,要么是“软条款”。其实,信用证中大部分的坑都可以事先察觉避免,为了给哪广大外贸人提个醒,也是想告诉大家信用证其实没那么可怕,于是有了这篇文章。


本文将从“什么是信用证”及“如何快速有效审核信用证”两点展开,手把手教大家认识、审核信用证。


信用证看似复杂,实则不外是单、证和条款。



01


什么是信用证?


大部分外贸人的从业生涯中从未使用过信用证,但在国际贸易支付中,信用证方式结算的金额占比却极高。原因就在于信用证的这三大特征:安全性高、手续费高、流程复杂,通常情况下,在面对不完全信任的买家、交易金额较高或是客户指定的情况下会选择信用证付款。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发货;卖方担心发货后,买方不付款。因此找到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在这一活动中银行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整个付款流程涉及四方:买卖双方及买卖双方各自的银行。


以下是信用证流程示意图:



按理说,中间有银行信用担保,信用证应该是国际贸易中最安全的付款方式,为什么还会产生这么多纠纷?关键就在于信用证兑付严格强调“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原则,如果卖方(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存在不符点,银行就可以选择拒付,这时能不能拿到钱又回到介绍了买方信用上,信用证也失去了保障作用。


所以,要充分发挥信用证的作用,实现安全交易的目的,学会审核信用证极其重要。




02


如何快速有效地审核信用证?


鉴于信用证严格的审核条件,建议大家拿到信用证后,对照本文内容,仔细审核,对于有误或有风险的条款及时向开证人(进口方)提出修改,最大程度避免风险。



具体需要审核哪些内容呢?


一、有效性


1)开证日期:是主要否按合同要求及时开出信用证;


2)信用证证号的:是否具有唯一性


3)信用证金额:所使用的货币、金额大小、单价、数量等是否一致


4)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地点:必须有有效期,通常有效期要比最迟装运期晚10~15天为宜,原则上不接受信用证国外到期;


5)信用证是否有生效条款:有生效条款意味着信用证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生效;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6)信用证是否有银行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若无则无效,示例:We hereby engage with drawers, endorsers and/or bona fide holders that drafts drawn and negotiated on presentation and that drafts accepted within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honored at maturity;


7)信用证是否有可撤销条款,如“无需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此类条款对受益人而言风险极大,一般不予接受;


二、真实性


对于信开信用证,主要查看银行是否加盖有“印鉴相符”章,对于电开信用证,主要查看是否银行加盖有“押符”章。


三、风险性


1)对开证行资信情况的审核


受益人可以委托信用证的通知行调查开证行的资信,但通知行对其提供的信息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实务中,对于资信不佳的开证行如有疑义,可要求资信可靠的银行进行保兑或确认偿付,或要求加列T/T索偿条款或交押金。


2)信用证“软条款”


即“陷阱条款”,指在信用证中加入特殊条款,增加开证人单方面的主动权,使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可随开证人的单方行为而解除,不受受益人的掌控。


软条款情况复杂,且往往是开证人有意为之,所以极具隐蔽性,关于“如何鉴定信用证软条款”,我们将另写一篇文章详细展开聊聊


四、以合同条款为基础逐条审核


1)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信用证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


同时,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报关查几方面验所需的时间,船期安排情况,到商会和(或)领事馆办理认证以下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


2)审核信用证当事人: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原则上应该与合同中的买方的名称和地址完全一致;


3)审核汇票条款:付款期限是否与合同一致,付款人必须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付款行,不得以开证人为付款人


4)审核货物条款


a.品名、规格:与合同是否一致;


b.单价:是否完整,完整的单价包含所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及贸易术语。为了避免争议,若合同中在贸易术语后加由适用的惯例及惯例的版本年份,在信用证也应该列明;


c.数量:计量单位是否一致,是否有溢短装条款(幅度是否一致)。若信用证中没有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也允许多装或少装5%要的,前提条件是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货物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而是按长度、体积、容量、重量等计数;


d.包装:写明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不宜使用过于笼统的表示方法,如“seaworthy packing”或“customary packing”;


e.唛头:信用证要与原合同规定一致。若唛头由卖方选择,则信用证中一般不出现唛头,卖方自己设计即可;若唛头由买方选择,则卖方以信用证中规定的唛头为准进行备货;


5)审核装运条款


装运港:装运港应该与合同中的规定相一致,如果信用证笼统的规定为“China ports”“Chinese ports”应该是可以接受的,但from China port to Hongkong除外;


目的港:目的港一定要具体,不能笼统,同时由于重名港口较多,所以需要加上国别;


装运期:不能具体规定某年某月某日,应该是一个时间段


装运方式: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转船运输: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应与船公司或货运代理公司联系,查看是否有直达船到达信用证指定港口;


6)审核保险条款


结合所采用的贸易术语,确认谁应负责办理投保手续;


保险金额:内容包括一般为发票金额的110%;


保险勘察代理人:如果信用证指定了保险勘察代理人,受益人应内容要求改证,因为我国保险公司规定保险勘察代理人须由保险公司自主选择;


7)审核检验条款


检验机构:一般应该由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对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如果规定由客户自行检验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实施检验检疫,在实际业务中统称为“客检”,原则上不予接受;


检验的时间:可接受在装运港实施检验检疫,不可接受货到目的港后由进口国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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