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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后卖掉(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后又卖出怎么做账)

问题描述


我公司在2018年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9年这台设备我们又出售了,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专家回复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五、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因贵公司在2018年将该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其资产计税基础在2019年初为零,该资产2019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应做纳税调增,并且出售时其资产账面价值也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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