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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的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费用)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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