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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最新印花税暂行条例(新疆印花税最新核定)

(上接3-2)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自2009年,对残疾人轮椅车燃油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每年每人补贴260元,一名残疾人登记有超过一辆的,只按一辆进行补贴。


基本康复服务


每年为31800名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每人补助资金190元/年。


阳光家园计划


从2009年起,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机构每人每年补贴3000元、日间照料站每人每年补贴2000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农村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按照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并对享受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救助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救助金。自治区自2016年7月起,各地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不低于每年2855元。


城乡医疗救助


一是资助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二是门诊救助。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门诊救助。三是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南疆四地州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达到80%,降低困难群众就医费用支出。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和救助比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016年7月起,全区城市集中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660元,城市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470元;农村集中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520元,农村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43元;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各地(州、市)确定的临时救助标准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


残疾人两项补贴


从2016年1月1日起,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自治区对南疆三地州及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柯坪县和阿瓦提县按新财预〔2015]127号文件精神给予补贴。


孤儿基本生活费


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调整后,全区按照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9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扣除中央每人每月400元补助资金后,剩余部分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由当地财政负担;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由自治区财政负担80%,当地财政负担20%;其他地州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当地财政负担70%。


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免费体检


从2011年7月起,对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具体体检标准按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一般体检标准执行每人每次132元。实施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和免费体检制度,所需资金按以下原则筹集: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自治区财政补助80%,当地财政负担20%;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自治区财政补助20%,当地财政负担80%;其他地、州自治区财政补助50%,当地财政负担50%。


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补助资金


2016年7月起,自治区明确要求全区村“两委”正职基本报酬最低标准为月人均2051元、副职最低为1287元。


乡镇干部基层补贴补助资金


2011年9月起,自治区决定对每一位乡镇在职在岗的干部(包括乡镇机关及站所的在职在岗的干部、乡镇中小学教师、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发放基层补贴。补贴标准为:①艰苦边远乡镇党政正职500元/人/月,副职300元/人/月,一般干部200元/人/月。②其他乡镇正职400元/人/月,副职200元/人/月,一般干部100元/人/月。


乡镇机关、站所和社区干部业绩考核奖励补助资金


2010年起,乡镇机关、站所和社区干部业绩考核奖励补助金为100元/人/月。


社区工作人员考取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补贴


2015年起,凡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人员,每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的补贴。


乡镇(街道)专职联防队员报酬补助资金


2011年起,联防队员报酬按照当地农村劳动力前3年平均收入水平确定,市镇专职联防队员报酬不低于当地城镇人均收入水平。


村治保主任报酬补助资金


2011年起,村治保主任享受村两委正职报酬,即按当地农村劳动力前一年平均收入水平的1.2倍确定。


村干部工作奖补资金


2011年起,村干部工作奖补奖金为600元/人/年。


农村十户长和社区楼栋长报酬补助


2011年起,十户长报酬补助不低于50元/人/月;楼栋长报酬补助不低于100元/人/月。


农村“四老”人员生活补助


2016年7月起,农村“四老”人员月生活补贴最低标准平均达470元/人/月,其中老党员460元、老军人470元、老干部480元、老模范510元。从2014年2月起,为担任过村党支部书记的老干部按照200元至400元的标准增加补助。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


2008年,中央开始启动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每年招录的大学生村官到村服务2年,比照当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自治区两级财政对大学生村官生活补助、一次性安置和交通工具购置进行补助。2017年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大学生村官(含“天池计划”人员)年均各项补贴达到5.67万元,主要包括:生活补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地方生活性津贴、取暖经费、一次性安置费和交通工具购置补助费。其中生活补助标准比照当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


护边员补助政策


2017年4月1日起,我区高原防区护边员补助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2600元、平原防区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


生态护林员补贴


将部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为生态护林员,按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分月发放劳动报酬。


爱国宗教人士生活补贴


从2016年7月1日起,提高爱国宗教人士生活补贴费发放标准,月人均增加100元,达到月人均435元。


边民补助政策


自治区对边境线0-10公里范围内,已年满16周岁,拥有固定住所并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拥有草场并持有草场证,放牧时间达6个月的边境居民发放边民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自治区自2009年起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从2015年起,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自治区“访惠聚”办公室下达村级惠民生项目任务,每村25-50万元。奖补标准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当年预算安排的资金规模来确定当年的财政奖补。


第二部分间接补贴政策


(公共服务优惠政策项目)


草原畜牧业转型补贴


国家每年对转型示范县和种养殖企业给予项目补助。主要对人工种草、棚圈建设、草料加工、饲草收割机械购置、畜产品加工、粪污及防疫等设施设备补贴。每年以项目申报方式进行。具体补贴标准及内容以当年公布的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动物防疫补助


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80%,自治区财政承担20%。并由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免费为养殖场(户)进行疫苗注射。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


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调整后,猪维持800元/头不变;奶牛为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比例为80%。


肉羊、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补助


2017年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1500万元,主要用于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购置、配套饲草料地建设、生产设施改造。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肉羊年出栏300-499只的养殖场(小区)补助投资15万元;年出栏500-699只的养殖场(小区)补助投资25万元;年出栏700-999只的养殖场(小区)补助投资35万元;年出栏羊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小区)补助投资50万元。肉牛年出栏100-299头的养殖场(小区)补助投资30万元;年出栏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补助投资50万元;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补助投资80万元。


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补助2017年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5990万元,主要用于购置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消毒设施、防疫设施,配套水、电、路设施等。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年存栏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补助投资80万元;年存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补助投资130万元;年存栏1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补助投资170万元。


增加基本公共卫生人均经费


2017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由2016年的45元提高到50元。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


自2009年起,国家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对我区13个地(州、市)、84个县(市、区)的农业户籍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按照每人500元补助。


农村孕产妇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国家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对我区13个地(州、市)、84个县(市、区)准备怀孕和孕早期3个月内的农村妇女(含流动人口)免费增补叶酸。按照每人每年24元安排。


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免费筛查项目


按照宫颈癌检查延续项目每人49元,宫颈癌HPV检查147元;乳腺癌检查项目每人79元。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国家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每对夫妇给予240元标准,其中国家拨付192元,地方财政负担48元。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


2017年中央财政拨付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共计1.95亿元。自治区财政按服务人口数量给予补助。


白内障复明手术


每年为550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投入660万元。每例手术补助标准1200元(其中:1000元为手术费用,200元为手术前筛查工作经费)。


村图书室免费赠阅出版物


安排专项资金对每个行政村图书室每年免费赠阅图书、音像制品、报纸、期刊等出版物,每年平均投入10000元。


农村广播电视服务


安排全疆广播电视节目发射机电费和运行维护费、大喇叭广播运行保障经费、村村通基层维护聘用人员经费,总计人均6.2元/年,确保全疆农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基本权益。


农村电影放映服务


安排农村电影放映场次补贴,每个行政村2400元/年,确保全疆行政村每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


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政策


2016年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年生均600元、初中年生均800元、特教学生(随班就读)年生均6000元、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的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取暖费在校生(小学、初中)年生均120元。


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计划


从2007年开始,自治区全额承担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实习支教等相关费用,按照人年均约5000元标准拨付培养院校。


乡镇(街道)文化站经费补助


乡镇(街道)文化站对所有农牧民免费开放。全额经费补助保障,每个文化站每年50000元,从2011年实施。


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补助


财政部、文化部对全疆每个村文化室活动经费进行补助,每村每年4400元(共享工程2000元、文化活动2400元),从2011年起实施。


贫困地区送戏下乡补助


财政部、文化部对南疆四地州及国家级贫困县乡镇文化站送戏下乡演出活动进行补助,每乡镇每年18000元,从2016年起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补助


按照学校在校生规模、校舍缺口及生均指标测算,每所学校补助标准从200万元一4000万元不等。


转移疆内就业(除本县市以外)奖励


转移就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元标准奖励组织实施单位;是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每人30元标准给予奖励。


转移就业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按每人30元标准奖励组织实施单位;是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每人40元标准奖励。


南疆四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阿克苏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成规模转移到疆内其他地州就业9个月以上的,对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每人100元标准奖励。


转移内地就业奖励


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40元标准奖励组织实施单位;是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奖励。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按每人60元标准奖励组织实施单位,是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每人70元标准奖励。其中:有组织、成规模转移内地企业就业9个月时间以上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奖励。对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夫妻,同时以有组织形式到内地企业就业9个月以上或者在内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9个月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按照每对夫妻5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集中供(收)养补助资金


2017年起,自治区实施“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政策。“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每人每月不低于520元。孤儿集中收养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机构护理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工勤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民办养老机构补贴


对已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自治区财政补助50%,各地配套50%。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床位在100张以下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床位数达到100张(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开办补助(分三年补助)。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补助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资金


2014年起,全疆村级运转经费每村提高到10万元。


社区公益性岗位和聘用人员待遇


2015年8月起,各地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落实社区公益性岗位和聘用人员报酬,以及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待遇,并随着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同步增长。


社区工作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标准


从2015年起,设区的市每个社区每年工作经费不低于15万元、其他社区不低于10万元,流动人口多、维稳任务重、社会管理难度大的社区可适当增加。按照乌鲁木齐市社区每年不低于20万元、克拉玛依市社区每年不低于10万元、其他县市社区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落实服务群众专项经费。


“兴边富民行动”中央预算内项目补助


支持范围:全疆34个边境县(市)交通、水利、排水及垃圾处理、供电及供暖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的90%。


村民服务中心建设补助


支持范围:南疆四地州用于村委会主导农村婚、丧、嫁、娶、割礼等活动场所建设。建设规模:按每个村民服务中心280平方米控制,每个投资60万元。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52万元,地方配套8万元。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中央预算内项目补助


支持范围:涉及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锡伯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达斡尔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保安族等9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8个地州的36个县市、207个乡镇、467个行政村的农村水利、小城镇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整治项目。建设规模:每个项目平均投资控制在150万元左右。补助标准:南疆四地州实行全额补助;其他地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90%,地方配套10%。


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


从2012年6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牧、林、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疾病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印花税优惠政策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为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车船税优惠政策


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根据农村客运车辆实际运行情况,免征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车船税,对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的车辆享有与城市公交车辆同等的待遇和优惠政策。


(结束!)


吐鲁番市一届人大四次会议胜利闭幕


央视《新闻联播》为吐鲁番市万名教师“住家式家访”点赞!


策划、编辑: 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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