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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税稽查电话号码(深圳市税务稽查局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788号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9648954F):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好相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66440947-66440971,发票金额合计:249304.25元,税额合计:42381.75元,价税合计:291686.00元)为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方面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好相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25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7年5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应按偷税处理。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7年5月增值税42381.75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966.72元、教育费附加1271.45元、地方教育附加847.64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经计算,你公司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378721.26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上述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60%罚款,罚款金额254441.84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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