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非诚勿扰在吗江苏电视台(孟非主持的相亲节目)

原标题 | 对“非诚勿扰”商标案的评析


作 者 |非诚 孙巾淋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 节目注册商标的强保护原则


商标电视台一经核准注册,就有对抗其他所有人的效力。任何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都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的或近似商标,这与商标使用的知名度无关,即使在后使用人的相亲使用行为使得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大幅提升,也不能掩盖其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商标侵权的实质。


当然,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 本案的几个问题


1.商品/服务的类别相同或相似的判定


这是本案实质性的争议焦点,也是一二审判决的分水岭所在。


一审认为“非诚勿扰”节目属于第41类的“电视节目”,而原告主持商标的类别在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并据此认的为两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从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商品类似的认定需要结合相关要素,以相关公众是否会对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认为标准进行综合判断。主持司法解释并未刻意突出区分表的作用,没有将区分表上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划分作为认定其是否类似的表面证据。尼斯分类表不是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在吗的标准,只是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一审法院的认定过于草率。


二审法院直接了当地认为两者服务类别相同,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勿扰并进而认定侵权成立。笔者对侵权成立的结论完全赞同,但认为二审认定两者服务类别相同有快刀斩乱麻之嫌,值得在吗推敲和商榷。


二审中被上诉人最重要的反驳点便是《非诚勿扰》节目属于综艺类娱乐节目,这一观点并非全无道理。“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相亲类的真人秀节目,参与嘉宾本着交友相亲的目的自愿报名,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与传统的交友相亲、征婚基本相同,但是,嘉宾本身的诉求、舞台表现事实上相亲均具有一定的表演性,节目环节的设置也充分考虑了大众娱乐性,从这一点而言,服务目的、服务的方式又与传统的交友婚勿扰介服务有所区别。考虑到被控侵权服务的双重属性,如果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属于类似服务似乎更为贴切。


2、反向混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不必考虑混淆因素,商标侵权即成立。二审法院一方面认为双方服务类别相同,另一方面又另辟段落论述反向混淆的成立,有点画蛇添足。


但是,对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要认定侵权,还必须考虑“相关公众是否容易造成混淆”。一般而言,商标的混淆多为“正向混淆”,即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被告的商品/服务来源于原告;但是在极少数情况下,在后的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和宣传会超过在先的权利人,从而导致相关公众会误认为原告的商品/服务来源于被告。反向混淆的对商标权的侵害在于会导孟非致原告的注册商标实质上丧失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影响原告商标的使用及商誉的添附。


3、被控侵权标识作江苏为“商标”使用的行为


商标的核心价值就在于指节目示商品的来源,构成商标侵权的首要前提必须是被控侵权江苏标识存在被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单纯为表述商品的属性、特点等而进行的孟非描述性使用,通常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商业标识的使用是否作为商标使用属于法律判断问题,判断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显著非诚性,能否起到区分商标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该种判断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不以标识使用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三. 启示


近年来,类似案件时有发生,远如苹果的“IPAD”商标案,近如“新百伦”商标的天价赔偿案,在法理上与本案都是一致的。这也充分暴露出企业在商标保护问题上尚不周全,从而导致多电视台年苦心积累的商誉付之东流,为他人作了嫁衣。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