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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局长)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1〕952号




广东顺德×××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0669642×××0J)


我局(所)于2019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6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8月、10月、2016年6月取得以“佛山市×××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河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共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2130,发票号码16835745~16835753;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01702949~01702961,货物名称:钢材;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14423627~14423634,货物名称:钢材;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14746429,货物名称:铝材。上述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3094786.28元,税额合计526113.72元,价税合计3620900.00元。以上发票,其中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14423627~14423634共8份发票在系统中未查询到认证抵扣记录;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14746429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税款16973.85元,并于所属期2016年12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余发票于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15年9月、2015年10月、2015年11月增值税申报抵扣税额合计373360.75元。经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经检查人员确认,你单位已不在注册经营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相关文书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你单位。


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少缴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费的违法行为。


二、 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追缴增值税合计373360.75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6135.25元。


(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应追缴教育费附加合计11200.83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应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7467.22元。


以上追缴税费合计418164.05元。


(五)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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