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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佛税一稽罚告〔2021〕42号


黄**:(纳税人识别号:3622291965******14)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于2016年6月17日与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出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城房屋,合同约定成交价为790000.00元。2016年6月30日,你在原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陈村分局办理房产交易纳税申报,未如实提交真实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申报合同成交价为462000.00元。


你出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城房屋,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法院民事判决书、《房地产买卖合同》、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陈村税务分局提供的涉案房产交易申报纳税有关资料复印件、《税务事项通知书》(佛税一稽通〔2021〕769号)、公告送达资料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中<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8条的规定,拟对你处以罚款30000.00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本文书引用的相关文件规定(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中<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8条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且不符合“一般”情节的,或者责令限期届满后30日仍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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