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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撤三公司快速对接(商标撤三)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快速六条规定,“撤三”程序中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快速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三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述使用的证据材料,三包括商标注册撤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商标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此外,提交“撤三”申公司请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撤销申请书填写应公司准确、规范;直接提三公交申请的,应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办理的,应提交代理委托书;委托的代理机三公构与商标注册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不能为同一代理机构;被申请人名义应与商标注册人名义相符;申请撤对接销部分商品或服务的,应与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对应;应注明撤销理商标由,并说明该商标不使用的有关情况;被申请商标核准注册应满3年,而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通常情况下,只有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才可能起到识别作用。因此,原则上以商业交易为目的,在市场流通领域中对商标对接的使用行为(如销售行为、广告办理行为等),使相关公众能够基于注册商标标识区分提供商品或者撤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未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商标使用行为(如产品检验报告上印制商标的行办理为、商标设计合同上印制商标的行为等),则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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