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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针对停产企业,要求已经向辖区监管部门进行停产报备的,在恢复生产五日前向严重辖区监管部门报告,辖被区严重监管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现场检异常查指导,符合生产条件的,异常方列入可恢复生产。停产企业超过企业六个月恢复生产未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的,辖区监管部门应违法依据《安徽省食品安经营全条例》责令改正,给列入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针对违法抽检不合格或者企业要求,建立食品生被产环节“触发式监管机制”,即企业名市局抽检监测处每周向食品生产处推送一次抽检不合格企业信息,市局食名录品生产处立即或者自行或组织县区局开展飞行检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督合肥市促企业整改到位,飞行检查情况和整改报告及时录企业名入或上传安徽省食品综合监管平台名单。必要时,抽检检测处开展“流动诊经营所”,对名单企业合肥市抽检名录不合格原因企业进行诊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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