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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内蒙古(企业信息填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自治区商务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研究商务发展趋势,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研究提出促进市场体系建设的措施办法,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推进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


(四)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推动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商贸服务业、大型商贸(会展)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区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肉类等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依法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国家对外贸易相关商品、技术进出口计划的管理。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和加工贸易管理办法。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负责商务部授权的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


(七)执行国家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企业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国家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负责全区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管理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


(八)根据授权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同外国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国别(地区)地方间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联系外国驻华官方商务机构、外商驻自治区代表机构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


(九)落实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协助商务部开展相关工作。协调指导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参与商务部涉及自治区的经贸谈判。


(十)负责自治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加强与俄罗斯、蒙古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外派劳务、境外资源合作、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承担自治区对外援助工作职责和国家对外援助项目。


(十一)指导和管理外商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利用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依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促进相关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有关工作。


(十二)管理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经济秩序、酒类流通等方面的职责分工。


(1)商务厅负责牵头推进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工作。负责拟订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承担自治区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和酒类食品安全。


2.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流通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商务厅负责组织拟订药品流通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


(2)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监管。


3.与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商务厅负责肉类储备管理。


(2)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边销茶储备管理。


(3)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其他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商务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新闻宣传和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干部培训和目标考核等工作。负责内蒙古办理机关及所属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审核和外国人来华商务活动邀请函核公示实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研究商务领域相关政策和商务发展趋势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法治建设工作。负责厅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组织拟订全区商务发展规划。汇总、分析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外商投资运行情况。负责国家、自治区归口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使用与财务管理工作。


(五)市场体系建设处(市场秩序处)。牵头落实促进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提出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议。加强农畜产品流通、冷链物流等基础建设,促进产销衔接和农超对接,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监督管理汽车流通行业。牵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推进商务领域诚信建设,促进信用销售,推动商务领域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负责直销管理。组织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六)流通业发展处。拟订内贸流通发展的政策并推动实施。负责内贸流通促进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工作。指导商务领域的再生资源回收和节能减排工作。推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依法对拍卖、商业特许经营等进行管理。


(七)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拟订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零售统计和评价体系。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商务大数据的集成和信息发布。负责机关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管理。


(八)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拟订市场运行调控和消费促进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市场运行监测和内贸统计工作。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肉类等重要商品储备管理。负责重要商品(成品油、茧丝绸)和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及行业协调工作。组织拟订促进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


(九)对外贸易处。牵头贯彻落实促进外贸发展的政策措施。执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和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执行国家机电产品(含国际招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加工贸易管理等政策和有关目录,负责商务部授权的进出信用口商品许可证管理工作。牵头推动全区外贸新业态发展工作。负责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工作。


(十)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拟订全区服务贸易、技术贸易、服务外包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管理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受委托办理国际货代企业备案。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外国投资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利用外资政策。负企业信息责自治区利用外商投资规划、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依法核准、备案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的相关工作。


(十二)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依法管理、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境外资源合作及统计工作。依法负责自治区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备案和初审。承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外经贸谈判和磋商,组织指导协调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的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区对外援助工作职责和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企业对外援助资质的初审和上报。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67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14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1名)15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1名)〕。


第六条自治区商务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自治区水利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利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苏木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提出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项目。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自治区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审批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和撤销。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自治区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区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区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自治区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十)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盟市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区水利行业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科技相关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自治区水利厅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自治区水利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全区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提出全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四)水利工程建设处。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重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五)水土保持处。负责全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自治区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农牧水利处。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按规定权限审批重点农牧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牧区水利工作。


(七)水资源管理处。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自治区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水权收储工作并监督实施。


(八)运行管理监督处。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利稽察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九)水政处。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盟市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十)河湖管理处。承担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河湖长制工作的协调、信用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指导江河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水文工作,审批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和撤销。负责水利科技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56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7名〔14正(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13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自治区水利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加挂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协调查处督办跨区域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价格垄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许可、备案、监管等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区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相关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企业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起草有关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


(十六)拟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等工作。


(十七)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各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十九)管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十)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知识产权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公安厅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自治区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自治区农牧厅有关职责分工。(1)自治区农牧厅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4.与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有关职责分工。(1)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海关部门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信息系统。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部门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海关部门通报,由海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6.与自治区商务厅有关职责分工。(1)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与经贸相关的多边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填报等工作。(2)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牵头推进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工作。负责拟订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3)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工作,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和酒类食品安全。


7.与自治区版权局有关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与新闻宣传处。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市场秩序、服务发展等重点任务考核工作。拟订全区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三)法规处。组织拟订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执法稽查局。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区性影响或跨盟市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五)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询服务。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分拨及领证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局。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及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建立全区产品质量诚信制度。


(七)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处。研究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和网络体系建设。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统筹协调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工作。指导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工作。


(八)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反垄断局)。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十)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质量发展局。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和质量提升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规划。完善并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质量状况分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自治区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性、专业性监督。指导盟市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处。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等工作。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承担风险监测工作。承办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拟订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七)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组织实施特殊食品许可、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全区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公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九)计量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自治区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标准化处。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承担地方标准组织制定、编号、发布、监督等工作,协调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及标识和全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负责标准化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二十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组织拟订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统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


(二十二)知识产权发展处。拟订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用及标准化体系内蒙古建设。协调指导质押融资、无形资产评估及盟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二十三)知识产权保护处。拟订商标和专利保护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制度、政策。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官方保护,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执法协作机制建设。


(二十四)科技和信息化处。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提出自治区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合作交流、成果应用等工作。承担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实施等工作。


(二十五)财务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非税收入、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六)人事处。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信息系统制、劳动工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外事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0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处级领导职数73名〔35正(含食品安全总监、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市场稽查专员5名)38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自治区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改革建设规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实施。组织协调全区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及各盟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区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及各盟市地区生产总值,汇编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盟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牧业等重大区情区力普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区情区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全区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企业信息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区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国家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盟市各部门各单位填报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负责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自治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各盟市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各盟市管理盟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工作。按规定管理旗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财政统计事业经费。


(十)负责拟订全区统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统计数据库系统、全区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库。指导各盟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自治区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管理、会务组织、安全保卫等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负责重要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督办等。


(二)人事处。制定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和人才工作。组织全区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资格的评审。承办协助盟市管理盟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有关工作。


(三)财务处。管理全区统计部门中央财政统计事业经费和机关本级经费。负责机关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会计核算和全区统计系统的财务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监督管理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


(四)统计设计管理处。拟订全区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执行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拟订自治区各类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审核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调查方案。组织协调全区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工作。建立、管理和维护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数据库。


(五)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负责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统计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负责对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及内网、外网统计信息的审核、发布,举办季度经济形势新闻发布会。承担党委政府考核中的经济指标监测工作。负责舆情监测、应对处置工作。


(六)国民经济核算处。负责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编制全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指导盟市国民经济核算。开展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分析研究。开展“三新”经济和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负责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八)工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生产运行、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状况等统计数据。负责开展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九)能源与环境统计处。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负责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的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部门、行业和基层统计工作。


(十)贸易外经统计处。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行业发展变化、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业业态与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提供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部门行业统计工作。


(十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处。组织实施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国家查和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组织开展全区文化产业统计和科技统计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提供社会和科技统计数据。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调查和普查工作。


(十二)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区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提供人口、就业和劳动工资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十三)农村牧区经济统计处。组织实施全区农村牧区社会经济调查,负责全区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统计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加值的核算。负责全区牧业年度畜牧业普查。负责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县卡、乡卡、村卡统计任务。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收集、整理和编印农村牧区统计资料。


(十四)服务业统计处。组织实施服务业、交通运输邮电软件业、互联网经济统计调查工作。编制服务业生产指数。进行服务业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编辑《内蒙古服务业专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


(十五)统计执法监督局。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全区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和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统计信用制度。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等法律事务,承担机关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7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5名〔18正(含总统计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17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自治区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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