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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原则(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内容有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主要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继今年4月首次提请审议之后,《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近年来什么,不少新形式的作品已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不属于现行法律中的“电影作品的”,划入“类电作世界品”也有些勉强。草案的内容有修改更明确了作品种类,不仅解决了实践中短视频等新业态作品如何归类的难题,同时也与国际公约接轨。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知名编剧王兴东曾多次参与草案修改研讨会,他认为保护,此次《修正案草案》始终以保护原创权利为准绳,肯定了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创新主体激发创造动力的实践成果,融合了我国著作权法与世界版权公约相互接轨的原则。


站在编剧行业的角度,王兴东表示,影视剧本侵害编剧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一度泛滥成灾,造成中国电影的文学品位急剧下降,在未经编剧授权情况下,导演、制片人甚至演员都在随意修改剧本。《修正案草案》充分尊重了现行法的“修改权”与“保主要护作品完整权”在适用范畴、创作与保护的权利主张方面的诸多不同,“修改权”和“发表权”“版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把“人身权杖”,一个不少地守护着著作权人。


值得关注的是,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版权等高新技术的出现,为作品传播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法律空白,这些都对著原则作权保护提出了诸多新课题。一些委员提出,如的人工智能和网络虚拟形象“创作”的作品如何界定著作权,在目前什么的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草案二审稿将“作品”定义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表述公约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建议对此条保护进一步明确,是否涵盖了这类新业态作品。


但有专家认为,世界各国在接纳新的作品类型时,均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公约。我国也需要谨慎考虑这一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来小鹏认为,将某一智力成果视为作品,原则不仅是国内法视域下的问题,而且会受到国际层面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受最惠国原则的影响,如果我国对某一新型智力成果予以保护,而国外却对此新型作品不予认可,那么我国显然采取了一种较高的保护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利于我世界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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