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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税率)

公司"企业所得个体户税"核定征收,个人股东还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业务案例


湖南嘉诚服务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股东张三(占股30%)与法人股东新光公司(占股70%)共同出资成立,主要是从事健身会馆服务,由于公司财务核算紊乱,该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


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为3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300*10%=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30*50武汉%*20%=3万元。


从核定征收的方式上来看,嘉诚公司“形成”了27万元的利润(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企业所得税)。


那么,对于自然人股东张三是否需要核定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核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层面


目前无相关政策依据规定


2、地方层面


一税率、对核定征收企业(以下简称“核定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按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核定股息个人所得税、红利所得个人所武汉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依核定20%税率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二、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采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自然人股东分配比例

个体户

其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二)征收采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的: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25%-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40%自然个人所得税人股东分配比例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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