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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处罚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税稽罚〔2018〕20号


发布时间:2018-12-05


秦皇岛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9月8日至2018年5月4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183379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秦地税发﹝2009﹞70号)及《山海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山地税发﹝2010﹞6号)之规定,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采取通过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额,应申报缴纳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7958447.75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656363.43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302084.32元。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营业税


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51353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3256767.3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118678元,少缴2012年营业税1138089.3元,同时由于逾期申报缴纳营业税应单独加收税款滞纳金5714.44 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12年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0231187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2012年1月营业税511559.35 元。


2.你单位2012年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878000 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2012年2月营业税243900 元。


3.你单位2012年3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851131 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2012年3月营业税292556.55 元。


4.你单位2012年4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02972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2012年4月营业税65148.6元。


5.你单位2012年5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063515 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53175.7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8250.95元(即: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202345.3元中含2012年5月营业税28250.95元),少缴纳2012年5月营业税24924.8元。同时,上述行为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6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7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409.64元。


6.你单位2012年6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790737 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39536.8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9536.85元(即: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202345.3 元中含2012年5月营业税28250.95元、6月营业税39536.85元、7月营业税134557.5元)。


7.你单位2012年7月取得预收房款5032313 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51615.65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51615.65元(即: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202345.3元中含2012年7月营业税134557.5元、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479537.85 元中含2012年7月营业税72704.4 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474990.85 元中含2012年7月营业税44353.75元)。同时,2012年9月7日、10月23日缴纳2012年7月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2366.3 元。具体如下:


(1)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479537.85 元中含2012年7月营业税72704.4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8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9月7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3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836.10 元。


(2)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474990.85 元中含2012年7月营业税44353.75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8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10月23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6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530.20 元。


8.你单位2012年8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8136669 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06833.4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406833.45元(即: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中479537.85元含2012年7月营业税72704.40 元、8月营业税406833.45元)。


9. 你单位2012年9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214153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10707.6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110707.65元(即: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474990.85元中含2012年7月营业税44353.75元、9月营业税110707.65元、10月营业税319929.45元)。


10. 你单位2012年10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119788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655989.4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55989.4元(即:2012年11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231209.4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474990.85元中含2012年10月营业税319929.45元,2012年12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432678.8元中含2012年10月营业税13355.85 元,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申报缴纳的营业税297915.8元中含2012年10月营业税91494.7元),同时2012年12月14日、2013年1月14日缴纳2012年10月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2938.5 元。具体如下:


(1)2012年12月1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432678.80 元含2012年10月营业税13355.85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11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12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93.66 元。


(2)2013年1月14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97915.8元含2012年10月营业税91494.70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11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1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60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2744.84 元。


11.你单位2012年1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8386459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19322.9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419322.95元(即:2012年12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432678.8元中含2012年10月营业税13355.85 元、11月营业税419322.95元)。


12.你单位2012年1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128422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06421.1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06421.1元(即: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297915.8元中含2012年10月营业税91494.7元、12月营业税206421.1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及《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5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少缴201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79666.24元。同时由于逾期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单独加收滞纳金400.01 元。具体如下:


1.少缴2012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5809.15元。


2.少缴2012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073.00 元。


3.少缴2012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0478.96 元。


4.少缴2012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560.4元。


5.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722.3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77.57元(即: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4164.17元中含2012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977.57元),少缴2012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44.73元。同时该笔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6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7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28.67 元。


6.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767.58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767.58元(即: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4164.17元中含2012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977.57元、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767.58元、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419.02元)。


7.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613.09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613.09元(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4164.17元中含2012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419.02元、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3567.65 元中含2012年7月营业税5089.31 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3249.36 元中含2012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104.76 元)。同时2012年9月7日、10月23日缴纳2012年7月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165.64元。具体如下:


(1)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3567.65 元含2012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089.31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8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9月7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3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58.53 元。


(2)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3249.36 元含2012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104.76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8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10月23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6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07.11 元。


8.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8478.34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8478.34元(即: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3567.65元中含2012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089.31元、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8478.34元)。


9.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749.54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749.54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3249.36元中含2012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104.76元、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749.54元、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395.06元)。


10.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5919.26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5919.26元(2012年11月14日已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6184.66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3249.36元中含2012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395.06元、2012年12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0287.52 元含2012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34.91 元、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854.11 元含2012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404.63 元),同时2012年12月14日、2013年1月14日缴纳2012年10月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205.7元。具体如下:


(1)2012年12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0287.52 元含2012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34.91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11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12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3.56 元。


(2)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854.11 元含2012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404.63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11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1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60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92.14 元。


1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9352.61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9352.61元(2012年12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0287.52元含2012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34.91元、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9352.61元)。


1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449.48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449.48元(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854.11元含2012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404.63元、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449.48元)。


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少缴2012年教育费附加34142.68元。具体如下:


1.少缴2012年1月教育费附加15346.78 元。


2.少缴2012年2月教育费附加7317元。


3.少缴2012年3月教育费附加8776.7 元。


4.少缴2012年4月教育费附加1954.46 元。


5.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5月教育费附加1595.27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847.53元(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070.36元含2012年5月教育费附加847.53元),少缴2012年5月教育费附加747.74元。


6. 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6月教育费附加1186.11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86.11元(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070.36元含2012年5月教育费附加847.53元、6月教育费附加1186.11元、7月教育费附加4036.72元)。


7.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7月教育费附加7548.47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548.47元(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070.36元含2012年7月教育费附加4036.72元、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4386.14元含2012年7月教育费附加2181.14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4249.73元含2012年7月教育费附加1330.61元)。


8.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8月教育费附加12205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2205元(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4386.14元含2012年7月教育费附加2181.14元、8月教育费附加12205元)。


9.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9月教育费附加3321.23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3321.23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4249.73元含2012年7月教育费附加1330.61元、9月教育费附加3321.23元、10月教育费附加9597.89元)。


10.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10月教育费附加19679.68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9679.68元(2012年11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936.28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4249.73元含2012年10月教育费附加9597.89元、2012年12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2980.36元含2012年10月教育费附加400.67元、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8937.47元含2012年10月教育费附加2744.84元)。


1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11月教育费附加12579.69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2579.69元(2012年12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2980.36元含2012年10月教育费附加400.67元、11月教育费附加12579.69元)。


1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12月教育费附加6192.63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192.63元(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8937.47元含2012年10月教育费附加2744.84元、12月教育费附加6192.63元)。


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8号)第二条及第五条之规定,少缴2012年地方教育附加22761.77元。具体如下:


1.少缴2012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10231.18 元。


2.少缴2012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4878元。


3.少缴2012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5851.13 元。


4.少缴2012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1302.97 元。


5.你单位应申报2012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1063.52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65.03元(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046.91元含2012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565.03元),少缴2012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498.49元。


6.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790.74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90.74元(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046.91元含2012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565.03元、6月地方教育附加790.74元、7月地方教育附加2691.14元)。


7.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5032.31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032.31元(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046.91元含2012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2691.14元、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9590.76元含2012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1454.09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9499.82元含2012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887.08元)。


8.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8136.67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8136.67元(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9590.76元含2012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1454.09元、8月地方教育附加8136.67元)。


9.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2214.15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214.15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9499.82元含2012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887.08元、9月地方教育附加2214.15元、10月地方教育附加6398.59元)。


10.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13119.8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3119.79元(2012年11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624.19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9499.82元含2012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6398.59元、2012年12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8653.58元含2012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267.12元、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958.32元含2012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1829.9元)。


1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8386.46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8386.46元(2012年12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8653.58元含2012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267.12元、11月地方教育附加8386.46元)。


1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2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4128.42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128.42元(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958.32元含2012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1829.9元、12月地方教育附加4128.42元)。


印花税


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5135346元,全年有营业账簿8本,签订租赁合同1份,合同金额2486400元,“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91998.5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第2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及《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5186.2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1186.9元,少申报缴纳2012年印花税13999.3元。同时由于逾期缴纳印花税应单独加收滞纳金57元。具体如下:


1.经查你单位2012年度有营业账簿8本,应申报缴纳印花税(其他营业账簿)40元,未申报缴纳。


2.你单位2012年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0231187元,未申报缴纳,少缴2012年1月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5115.6 元。


3.你单位2012年2月取得预收房款4878000元,少缴2012年2月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439元。


你单位2012年2月10日与秦皇岛市必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合同记载金额为2486400元,少缴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2486.4元。


你单位2012年2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7979.1元,少缴2012年2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8元。


4.你单位2012年3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851131元,少缴2012年3月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925.6元。


你单位2012年3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10776.24元,少缴2012年3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10.8元。


5.你单位2012年4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02972元,少缴2012年4月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651.5 元。


6.你单位2012年5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063515 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531.8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82.6元(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5元含2012年5月印花税282.6元),少缴2012年5月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49.2元。同时该笔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6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7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4.1元。


7.你单位2012年6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790737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395.4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95.4元(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5元含2012年5月印花税282.6元、2012年6月印花税395.4元、2012年7月印花税1345.5元)。


8.你单位2012年7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032313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516.2 元,已申报缴纳2516.2元(2012年7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5元含2012年7月印花税1345.5元、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795.4元含2012年7月印花税727.1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749.9元含2012年7月印花税443.6元)。同时2012年9月7日、10月23日缴纳的2012年7月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23.7元。


(1)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795.4元含2012年7月印花税727.1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8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9月7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3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8.4元。


(2)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749.9元含2012年7月印花税443.6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8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10月23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6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5.3元。


你单位2012年7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13157.43元,少缴2012年7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13157.43×0.1%=13.2元。


9.你单位2012年8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8136669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4068.3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068.3元(2012年9月7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795.4元含2012年7月印花税727.1元、2012年8月印花税4068.3元)。


你单位2012年8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27432.83元,少缴2012年8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27.4元。


10.你单位2012年9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214153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107.1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1107.1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749.9元含2012年7月印花税443.6元、2012年9月印花税1107.1元、2012年10月印花税3199.2元)。


你单位2012年9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18929.1元,少缴2012年9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18.9元。


11.你单位2012年10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119788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6559.9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6559.9元(2012年11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312.1 元、2012年10月23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749.9元含2012年10月印花税3199.2元、2012年12月10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326.8元含2012年10月印花税133.6元、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979.2 元含2012年10月印花税915元)。同时2012年12月10日、2013年1月14日缴纳的2012年10月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29.2元。


(1) 2012年12月10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326.8元含2012年10月印花税133.6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11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12月10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5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7元。


(2)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979.2元含2012年10月印花税915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11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1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60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27.5元。


12.你单位2012年1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8386459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4193.2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193.2元(2012年12月10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326.8元含2012年10月印花税133.6元、2012年11月印花税4193.2元)。


13.你单位2012年1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128422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064.2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064.2元(2013年1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979.2元含2012年10月印花税915元、2012年12月印花税2064.2元)。


你单位2012年12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13723.83元,少缴2012年12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13.7元。


土地增值税


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51353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5﹞6号)第十六条及《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6﹞37号)第九条之规定,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302706.92 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847471.2元,少预缴2012年土地增值税455235.72元。同时由于逾期预缴土地增值税应单独加收滞纳金2285.78 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12年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0231187元,少预缴2012年1月土地增值税204623.74 元。


2.你单位2012年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878000元,少预缴2012年2月土地增值税97560 元。


3.你单位2012年3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851131元,少预缴2012年3月土地增值税117022.62 元。


4.你单位2012年4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02972元,少预缴2012年4月土地增值税26059.44元。


5.你单位2012年5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063515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21270.3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1300.38元(2012年7月14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80938.12元含2012年5月土地增值税11300.38元),少预缴2012年5月土地增值税9969.92元。同时该笔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6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7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63.86 元。


6.你单位2012年6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790737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5814.74 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5814.74元(2012年7月14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80938.12元含2012年5月土地增值税11300.38元、6月土地增值税15814.74元、7月土地增值税53823元)。


7.你单位2012年7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032313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00646.26 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00646.26元(2012年7月14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80938.12元含2012年7月土地增值税53823元、2012年9月7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91815.14 元含2012年7月土地增值税29081.76 元、2012年10月23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89996.34 元含2012年7月土地增值税17741.5元)。同时2012年9月7日、10月23日缴纳的2012年7月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946.52元。具体如下:


(1)2012年9月7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91815.14 元含2012年7月土地增值税29081.76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8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9月7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3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334.44 元。


(2)2012年10月23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89996.34 元含2012年7月土地增值税17741.5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8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10月23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6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612.08元。


8.你单位2012年8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8136669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62733.38 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62733.38元(2012年9月7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91815.14元含2012年7月土地增值税29081.76元、8月土地增值税162733.38元)。


9.你单位2012年9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214153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44283.06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44283.06元(2012年10月23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89996.34元含2012年7月土地增值税17741.5元、9月土地增值税44283.06元、10月土地增值税127971.78元)。


10.你单位2012年10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119788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262395.76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262395.76元(2012年11月14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92483.76 元、2012年10月23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89996.34 元含2012年10月土地增值税127971.78元、2012年12月14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73071.52 元含2012年10月土地增值税5342.34 元、2013年1月14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19166.32 元含2012年10月土地增值税36597.88元)。同时2012年12月14日、2013年1月14日缴纳的2012年10月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1175.4 元,具体如下:


(1)2012年12月14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73071.52 元含2012年10月土地增值税5342.34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11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2年12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9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77.46 元。


(2)2013年1月14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19166.32元含2012年10月土地增值税36597.88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2年11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1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60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097.94 元。


11.你单位2012年1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8386459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67729.18 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67729.18元(2012年12月14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73071.52元含2012年10月土地增值税5342.34元、11月土地增值税167729.18元)。


12.你单位2012年12月取得预收房款4128422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82568.44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82568.44元(2013年1月14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19166.32元含2012年10月土地增值税36597.88元、12月土地增值税82568.44元)。


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51353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秦地税发﹝2009﹞70号)及《山海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山地税发﹝2010﹞6号)之规定,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采取通过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额,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628383.65元,少申报缴纳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1628383.65元。


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12年度支付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4184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工资支出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款、第十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法》(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七款之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13788.73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350元,少代扣代缴2012年个人所得税893438.73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12年发放工资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6988.73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350元,少代扣代缴2012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56638.73元。


2.你单位2012年1月支付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1364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2012年1月(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72800元。


3.你单位2012年2月支付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1364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2012年2月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72800元。


4.你单位2012年3月支付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1276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2012年3月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55200元。


5.你单位2012年7月支付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18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2012年7月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6000元。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营业税


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40202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201012.5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1844763.6元,少缴纳2013年营业税356248.95 元。同时由于逾期缴纳营业税应单独加收滞纳金29454.13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13年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944884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47244.2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4742.55元(2013年2月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2606.95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70801.2元含2013年1月营业税32135.6元),少缴2013年1月营业税182501.65元。同时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2月23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4月15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52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835.53 元。


2.你单位2013年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555075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77753.7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77753.75元(2013年3月7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5110.2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70801.2元含2013年2月营业税154739.1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55000元含2013年2月营业税97904.45 元)。同时2013年4月15日、6月24日缴纳的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7342.63元,具体如下:


(1)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70801.2元含2013年2月营业税154739.1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3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4月15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31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2398.46 元。


(2)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55000元含2013年2月营业税97904.45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3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6月2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101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4944.17 元。


3.你单位2013年3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67853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83926.5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183926.5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70801.2元含2013年1月营业税32135.6元、2013年2月营业税154739.1 元、2013年3月营业税183926.5元)。


4.你单位2013年4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744928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687246.4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87246.4元(2013年5月8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80000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55000元含2013年4月营业税497193.5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73542.65 元含2013年4月营业税41027.9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94977.05 元含2013年4月营业税69025元)。同时2013年6月24日、10月14日、2014年1月8日缴纳的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21275.97元,具体如下:


(1)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55000元含2013年4月营业税497193.5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6月2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40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9943.87元。


(2)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73542.65 元含2013年4月营业税41027.9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10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152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3118.12 元。


(3)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94977.05元含2013年4月营业税69025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4年1月8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38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8213.98 元。


5.你单位2013年5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094946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54747.3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59000元,少缴2013年5月营业税95747.3元。


6.你单位2013年6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878041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43902.05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143902.05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55000元、7月8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84000元,合计739000元含2013年2月营业税97904.45元、2013年4月营业税497193.5元、2013年6月营业税143902.05元)。


7.你单位2013年7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62308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31154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68154元,少缴2013年7月营业税63000元。


8.你单位2013年8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466737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73336.85元,已申报缴纳。


9.你单位2013年9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50295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32514.75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2514.75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73542.65元含2013年4月营业税41027.9元、2013年9月营业税32514.75元)。


10.你单位2013年10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873474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93673.7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78673.7元,少缴2013年10月营业税15000元。


11.你单位2013年1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99122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49561元,已申报缴纳。


12.你单位2013年1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19041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5952.0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5952.05 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94977.05元含2013年4月营业税69025元、2013年12月营业税25952.05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及《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5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少缴201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4937.42元。同时由于逾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单独加收滞纳金2061.79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13年1月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307.09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531.98元(2013年2月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282.49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956.08元含2013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49.49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775.11元。同时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2月23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4月15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52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58.49 元。


2.你单位2013年2月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442.76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442.76元(2013年3月7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57.71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956.08元含2013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831.73 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5850元含2013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853.32元)。同时2013年4月15日、6月24日已申报缴纳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513.98元,具体如下:


(1)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956.08元含2013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831.73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3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4月15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31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67.89 元。


(2)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5850元含2013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853.32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3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6月2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101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346.09 元。


3.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874.86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874.86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5956.08元含2013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49.49元、2013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831.73元、2013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874.86元)。


4.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8107.25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8107.25元(2013年5月8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600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5850元含201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4803.54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147.99元含201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871.96 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648.39元含201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831.75 元)。同时该笔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1489.32元,具体如下:


(1)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5850元含201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4803.54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6月2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40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696.07 元。


(2)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147.99 元含201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871.96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10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152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218.27 元。


(3)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648.39元含201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831.75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4年1月8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38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574.98 元。


5.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832.31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130元,少缴2013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702.31 元。


6.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073.14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073.14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5850元、7月8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880元,合计51730元含2013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853.32 元、201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4803.54 元、2013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073.14元)。


7.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180.78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770.78 元,少缴2013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410元。


8.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133.58 元,已申报缴纳。


9.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76.03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276.03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147.99元含201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871.96 元、2013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76.03元)。


10.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557.16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507.16 元,少缴2013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50元。


1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469.27 元,已申报缴纳。


1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816.64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816.64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648.39元含201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831.75 元、2013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816.64元)。


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少缴2013年教育费附加10687.47 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月教育费附加7417.33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942.28元(2013年2月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978.21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124.04元含2013年1月教育费附加964.07元),少缴2013年1月教育费附加5475.05元。


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2月教育费附加8332.62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8332.62元(2013年3月7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53.31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124.04元含2013年2月教育费附加4642.17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45850元含2013年2月教育费附加2937.14元)。


3.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3月教育费附加5517.8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5517.8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124.04元含2013年1月教育费附加964.07元、2013年2月教育费附加4642.17元、2013年3月教育费附加5517.8元)。


4.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4月教育费附加20617.39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0617.39元(2013年5月8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400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45850元含2013年4月教育费附加14915.8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206.28元含2013年4月教育费附加1230.84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849.31元含2013年4月教育费附加2070.75元)。


5.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5月教育费附加4642.42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770元,少缴2013年5月教育费附加2872.42元。


6.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6月教育费附加4317.06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4317.06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9650元、7月8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520元,合计22170元含2013年2月教育费附加2937.14元、2013年4月教育费附加14915.8元、2013年6月教育费附加4317.06元)。


7.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7月教育费附加3934.62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044.62元,少缴2013年7月教育费附加1890元。


8.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8月教育费附加2200.11元,已申报缴纳。


9.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9月教育费附加975.44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975.44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206.28元含2013年4月教育费附加1230.84元、2013年9月教育费附加975.44元)。


10.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0月教育费附加2810.21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360.21元,少缴2013年10月教育费附加450元。


1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1月教育费附加4486.83元,已申报缴纳。


1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2月教育费附加778.56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78.56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849.31元含2013年4月教育费附加2070.75元、2013年12月教育费附加778.56元)。


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8号)第二条及第五条之规定,少缴2013年地方教育附加7125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4944.88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294.83元(2013年2月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652.14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416.02元含2013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642.69元),少缴2013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3650.05元。


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5555.08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555.08元(2013年3月7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02.2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416.02元含2013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3094.8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3100元含2013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1958.08元)。


3.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3678.53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678.53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416.02元含2013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642.69元、2013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3094.8元、2013年3月教育费附加3678.53元)。


4.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13744.93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3744.93元(2013年5月8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600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3100元含2013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9943.88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470.85元含2013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820.55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899.54元含2013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1380.5元)。


5.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3094.95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180元,少缴2013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1914.95元。


6.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2878.04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878.04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3100元、7月8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680元,合计14780元含2013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1958.08元、2013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9943.88元、2013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2878.04元)。


7.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2623.08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363.08元,少缴2013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1260元。


8.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1466.74元,已申报缴纳。


9.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650.3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650.3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470.85元含2013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820.55元、2013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650.3元)。


10.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1873.47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573.47元,少缴2013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300元。


1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2991.22元,已申报缴纳。


1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519.04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19.04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899.54元含2013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1380.5元、2013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519.04元)。


印花税


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4020251元,全年营业账簿7本,“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97773.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第2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及《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2142.9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18447.6元,少缴2013年印花税3695.3 元。同时由于逾期缴纳印花税应单独加收滞纳金533.8元。具体如下:


1. 经查你单位2013年度有营业账簿7本,应申报缴纳印花税(其他营业账簿)35元,未申报缴纳。


你单位2013年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944884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472.5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143.1元(2013年1月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26.1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708元含2013年1月印花税1817元),少缴2013年1月印花税329.4元。同时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2月23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4月15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52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47.2元。


你单位2013年1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7743.4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7.7元,未申报缴纳。


2. 你单位2013年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555075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777.5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777.5元(2013年3月7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51.1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708元含2013年2月印花税51.7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6550元含2013年2月印花税2474.7元)。同时2013年4月15日、6月24日缴纳的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125.8元。具体如下:


(1)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708元含2013年2月印花税51.7元,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3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4月15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31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0.8元。


(2)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6550元含2013年2月印花税2474.7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3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6月2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101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25元。


3.你单位2013年3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67853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839.3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1839.3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708元含2013年1月印花税1817元、2013年2月印花税51.7元、2013年3月印花税1839.3元)。


你单位2013年3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4174.7元,少缴2013年3月纳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4.2元。


4.你单位2013年4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744928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6872.5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6872.5元(2013年5月8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800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6550元含2013年4月印花税3476.3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735.40 元含2013年4月印花税410.3 元、2013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445.4元含2013年4月印花税2185.9元),同时2013年6月24日、10月14日、2014年1月8日缴纳的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360.8元。具体如下:


(1)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6550元含2013年4月印花税3476.3元,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6月2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40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69.5元。


(2)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735.40 元含2013年4月印花税410.3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10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152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31.2元。


(3)2013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445.4元含2013年4月印花税2185.9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4年1月8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38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260.1元。


5. 你单位2013年5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094946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547.5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590元,少缴2013年5月印花税957.5 元。


6.你单位2013年6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878041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439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1439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6550元、7月8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840元,合计7390元含2013年2月印花税2474.7元、2013年4月印花税3476.3元、2013年6月印花税1439元)。


7.你单位2013年7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62308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311.5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681.5元,少缴2013年7月印花税630元。


你单位2013年7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23363.73元,少缴2013年7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23.4元。


8.你单位2013年8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466737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733.4 元,已申报缴纳。


你单位2013年8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25406.93元,少缴2013年8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25.4元。


9.你单位2013年9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50295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325.1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25.1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735.4元含2013年4月印花税410.3 元、2013年9月印花税325.1元)。


你单位2013年9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18890.1元,少缴纳2013年9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18.9元。


10.你单位2013年10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873474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936.7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786.7元,少缴2013年10月印花税150元。


11.你单位2013年1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991220元,少缴2013年11月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495.6 元。


你单位2013年11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4471.1元,少缴2013年11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4.5元。


12.你单位2013年1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19041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59.5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59.5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445.4元含2013年4月印花税2185.9 元、2013年12月印花税259.5元)。


你单位2013年12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13723.83元,少缴2013年12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13.7元。


土地增值税


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40202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5﹞6号)第十六条及《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6﹞37号)第九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880405.02 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737905.44 元,少缴纳2013年土地增值税142499.58 元。同时由于逾期缴纳土地增值税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1781.65 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13年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944884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98897.68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5897.02元(2013年2月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3042.78 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48320.48 元含2013年1月土地增值税12854.24 元),少缴2013年1月土地增值税73000.66元。同时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2月23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4月15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52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334.21 元。


2.你单位2013年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555075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11101.5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11101.5元(2013年3月7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0044.08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48320.48元含2013年2月土地增值税61895.64 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62000元含2013年2月土地增值税39161.78 元)。同时2013年4月15日、6月24日缴纳的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2937.05元,具体如下:


(1)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48320.48元含2013年2月土地增值税61895.64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3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4月15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31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959.38 元。


(2)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62000元含2013年2月土地增值税39161.78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3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6月2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101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977.67 元。


3.你单位2013年3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678530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73570.6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73570.6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48320.48元含2013年1月土地增值税12854.24元、2013年2月土地增值税61895.64 元、2013年3月土地增值税73570.6元)。


4.你单位2013年4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744928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74898.56 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74898.56元(2013年5月8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2000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62000元含2013年4月土地增值税198877.4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9417.06 元含2013年4月土地增值税16411.16 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7990.82 元含2013年4月土地增值税27610元)。同时2013年6月24日、10月14日、2014年1月8日缴纳的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8510.39元,具体如下:


(1)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62000元含2013年4月土地增值税198877.4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6月2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40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3977.55 元。


(2)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9417.06 元含2013年4月土地增值税16411.16 元,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10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152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247.25 元。


(3)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7990.82 元含2013年4月土地增值税27610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4年1月8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38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3285.59 元。


5.你单位2013年5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094946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61898.92 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3600元,少缴2013年5月土地增值税38298.92 元。


6.你单位2013年6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878041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57560.82 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57560.82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62000元、7月8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3600元,合计295600元含2013年2月土地增值税39161.78 元、2013年4月土地增值税198877.4元、2013年6月土地增值税57560.82元)。


7.你单位2013年7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623080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52461.6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7261.6元,少缴2013年7月土地增值税25200元。


8.你单位2013年8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466737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9334.74 元,已申报缴纳。


9.你单位2013年9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50295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3005.9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3005.9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9417.06元含2013年4月土地增值税16411.16 元、2013年9月土地增值税13005.9元)。


10.你单位2013年10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873474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7469.48 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1469.48 元,少缴2013年10月土地增值税6000元。


11.你单位2013年1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991220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59824.4元,已申报缴纳。


12.你单位2013年1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19041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0380.82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0380.82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7990.82元含2013年4月土地增值税27610元、2013年12月土地增值税10380.82元)。


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40202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秦地税发﹝2009﹞70号)及《山海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山地税发﹝2010﹞6号)之规定,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采取通过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506.28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47410.1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53096.18元。


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13年度发放工资支出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款、第十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法》(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七款之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9534.03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215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319.03元。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营业税


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901761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450880.5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457930.5 元,少缴纳2014年营业税992950.05 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14年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601755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30087.7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127673.70 元,少缴2014年1月营业税2414.05 元。


2.你单位2014年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989425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99471.2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98317.25元,少缴2014年2月营业税1154元。


3.你单位2014年3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0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8568.05 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8568.05元为2014年5月营业税)。


4.你单位2014年4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000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30000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0000元(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7500元含2014年4月营业税30000 元、2014年5月营业税7500元)。


5.你单位2014年5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51783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25891.5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85068.05元(2014年6月12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9000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8568.05 元为2014年5月营业税、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7500元含2014年5月营业税7500元),少缴2014年5月营业税140823.45元。


6.你单位2014年6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966072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348303.6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7695.1元,少缴2014年6月营业税310608.5元。


7.你单位2014年7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63231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81615.5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8498.00 元,少缴2014年7月营业税143117.5元。


8.你单位2014年8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209182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60459.1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3176.6元,少缴2014年8月营业税37282.5元。


9.你单位2014年9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20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100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100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9000元含2014年9月营业税2100元、2014年10月营业税6900元)。


10.你单位2014年10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708036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35401.8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15401.8元(2014年11月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8501.8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9000元含2014年10月营业税6900 元),少缴2014年10月营业税120000元。


11.你单位2014年1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28951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66447.55 元,未申报缴纳。


12.你单位2014年1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42205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71102.5元,未申报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及《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5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少缴201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69506.5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106.14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937.16元,少缴2012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8.98元。


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962.98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882.21元,少缴2014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0.77元。


3.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99.76 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99.76元为2014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


4.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元(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25元含2014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元、2014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25元)。


5.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5812.41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954.76元(2014年6月12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730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99.76元为2014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25元含2014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25元),少缴2014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857.65元。


6.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4381.25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38.66 元,少缴2014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742.59元。


7.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713.08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94.86 元,少缴2014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018.22元。


8.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232.14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622.36 元,少缴2014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609.78元。


9.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7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7 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30元含2014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7元、2014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83元)。


10.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478.13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78.13元(2014年11月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95.13 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30元含2014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83元),少缴2014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400元。


1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651.33元,未申报缴纳。


1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977.18元,未申报缴纳。


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少缴2014年教育费附加29788.51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月教育费附加3902.63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3830.21 元,少缴2014年1月教育费附加72.42 元。


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2月教育费附加2984.14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949.52 元,少缴2014年2月教育费附加34.62 元。


3.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3月教育费附加0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57.04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57.04元为2014年5月教育费附加)。


4.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4月教育费附加900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900元(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25元含2014年4月教育费附加900元、2014年5月教育费附加225元)。


5.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5月教育费附加6776.75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552.04元(2014年6月12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70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57.04元为2014年5月教育费附加、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25元含2014年5月教育费附加225元),少缴2014年5月教育费附加4224.71元。


6.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6月教育费附加10449.11 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30.85元,少缴2014年6月教育费附加9318.26元。


7.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7月教育费附加5448.47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54.94 元,少缴2014年7月教育费附加4293.53 元。


8.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8月教育费附加1813.77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95.3元,少缴2014年8月教育费附加1118.47元。


9.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9月教育费附加2100×3%=63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3 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70元含2014年9月教育费附加63元、2014年10月教育费附加207元)。


10.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0月教育费附加4062.05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462.05元(2014年11月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55.05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70元含2014年10月教育费附加207元),少缴2014年10月教育费附加3600元。


1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1月教育费附加1993.43元,未申报缴纳。


1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2月教育费附加5133.07元,未申报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8号)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少缴2014年地方教育附加19859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2601.76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553.47元,少缴2014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48.28元。


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1989.43 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966.35 元,少缴2014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23.08元。


3.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0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71.36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71.36元为2014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


4.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600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600元(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50元含2014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600元、2014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150元)。


5.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4517.83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701.36元(2014年6月12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80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71.36元为2014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50元含2014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150元),少缴2014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2816.47元。


6.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6966.07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53.9元,少缴2014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6212.17元。


7.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3632.31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69.96元,少缴2014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2862.35 元。


8.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1209.18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63.53元,少缴2014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745.65元。


9.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42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2 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80元含2014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42元、2014年10月教育费附加138元)。


10.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2708.04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08.04元(2014年11月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70.04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80元含2014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138元),少缴2014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2400元。


1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1328.95元,未申报缴纳。


1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3422.05元,未申报缴纳。


印花税


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29017611元,全年营业账簿7本,“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38120.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第2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及《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4581.9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579.4元,少申报缴纳2014年印花税10002.5元。具体如下:


1.经查你单位2014年度有营业账簿7本,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5元,未申报缴纳。


你单位2014年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601755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300.9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1276.7元,少缴2014年1月印花税24.2元。


2.你单位2014年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989425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994.7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983.2元,少缴2014年2月印花税11.5元。


3.你单位2014年3月取得预收房款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85.7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85.7元为2014年5月印花税)。


4.你单位2014年4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0000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30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00元(2014年5月15日已缴印花税375元含2014年4月印花税300元、2014年5月印花税75元)。


5.你单位2014年5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51783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258.9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850.7元(2014年6月12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90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85.7元为2014年5月印花税、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75元含2014年5月印花税75元),少缴2014年5月印花税1408.2元。


6.你单位2014年6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966072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3483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77元,少缴2014年6月印花税3106元。


7.你单位2014年7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63231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816.2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85元,少缴2014年7月印花税1431.2元。


你单位2014年7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2295.28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2.3元,未申报缴纳。


8.你单位2014年8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209182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604.6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31.8元,少缴2014年8月印花税372.8元。


9.你单位2014年9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200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1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1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90元含2014年9月印花税21元、2014年10月印花税69元)。


10.你单位2014年10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708036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354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154元(2014年11月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85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90元含2014年10月印花税69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200元。


11.你单位2014年1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28951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664.5元,未申报缴纳。


你单位2014年11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791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0.8元,未申报缴纳。


12.你单位2014年1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42205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711元,未申报缴纳。


你单位2014年12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35033.84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35元,未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


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901761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5﹞6号)第十六条及《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6﹞37号)第九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580352.22 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83172.20 元,少缴纳2014年土地增值税397180.02 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14年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601755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52035.1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51069.48元,少缴2014年1月土地增值税965.62 元。


2.你单位2014年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989425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9788.50 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9326.90 元,少缴2014年2月土地增值税461.6元。


3.你单位2014年3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0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0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5427.22 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5427.22元为2014年5月土地增值税)。


4.你单位2014年4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00000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0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0元(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5000元含2014年4月土地增值税12000 元、2014年5月土地增值税3000元)。


5.你单位2014年5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517830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90356.6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4027.22元(2014年6月12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5600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5427.22 元为2014年5月土地增值税、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5000元含2014年5月土地增值税3000元),少缴2014年土地增值税56329.38元。


6.你单位2014年6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966072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39321.44 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5078.04 元,少缴2014年6月土地增值税124243.4 元。


7.你单位2014年7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632310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72646.2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5399.20 元,少缴2014年7月土地增值税57247元。


8.你单位2014年8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209182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4183.64 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9270.64 元,少缴2014年8月土地增值税14913元。


9.你单位2014年9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2000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840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840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600元含2014年9月土地增值税840元、2014年10月土地增值税2760元)。


10.你单位2014年10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708036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54160.72 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6160.72元(2014年11月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400.72 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600元含2014年10月土地增值税2760元),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48000元。


11.你单位2014年1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28951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6579.02元,未申报缴纳。


12.你单位2014年1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422050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68441元,未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901761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秦地税发﹝2009﹞70号)及《山海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山地税发﹝2010﹞6号)之规定,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采取通过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25440.28元,未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14年度发放工资支出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款、第十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法》(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七款之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88.57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70元,少代扣代缴2014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318.57元。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2014年实际使用土地面积51982.49平米,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1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第八条,《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4﹞16号)之规定,少申报缴纳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41785.76元。具体如下:


1.帝景湾一期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51982.49平米,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积89858.12平米,截止2014年3月31日已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81866.09平米,未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7992.03平米,应申报缴纳2014年1月至3月城镇土地使用税13870.05元,未申报缴纳。


2.帝景湾一期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51982.49平米,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积89858.12平米,截止2014年6月30日已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82661.20 平米,未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7196.92平米,应申报缴纳2014年4月至6月城镇土地使用税12490.15元,未申报缴纳。


3.帝景湾一期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51982.49平米,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积89858.12平米,截止2014年9月30日已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84744.66平米,未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5113.46平米,应申报缴纳2014年7月至9月城镇土地使用税8874.34元,未申报缴纳。


4.帝景湾一期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51982.49平米,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积89858.12平米,截止2014年12月31日已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86083.26平米,未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3774.86平米,应申报缴纳2014年10月至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6551.22元,未申报缴纳。


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存在未按规定保管账簿问题,具体如下:


经检查核实,你单位因内部管理混乱,2011年至2014年度相关账簿及凭证丢失,导致成本无法真实准确核算,属于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或记账凭证行为。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2012年度营业税113808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9666.24元、印花税13999.3元, 2013年度营业税356248.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937.42元、印花税3695.3元,2014年度营业税992950.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9506.5元、印花税10002.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41785.76元的行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之规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365440.6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893438.73元、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9319.03元、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318.57元的行为,处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451538.1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1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26978.8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入库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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