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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正式发票收据可以报销吗(收据和发票有什么区别,收据能报销?)

很多时候,作为公司的会计,我能把其他员工气个半死,而所有这一切的根源在于,必须使用合规发票进行费用报销。


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成本、费用类报销都需要使用发票。面对这完全没有弹性的制度要求,他们是痛苦的。其实大家都清楚,大家经常外出购买的一些零星小用品,卖方多数为自然人,几块钱的买卖,不会给你开具发票。



当公司财务部开始随着国家政策放开而放开,开始改变公司财务报销理制度,允许部分票据替代发票进行报销后,其他部门员工似乎彻底解放了,什么都用白条代替!财务部无情地否决这些报销单据,他们彻底蒙了,到底哪些票据才能当发票使用,哪些又不能呢?有没有一个标准呢?


标准是有的,类型也是有的,现在,就来和你们说说常用的类型。


第一类:公司内部自制单据。


“公司内部单据,都能当发票使用,那岂不是会乱了套?”别急,待我慢慢来说,公司自制原始单据,是适用范围最广、最常见的方式。



自制单据,是公司根据自身真实发生业务制成的单据,只有几类是允许入账的。分别是员工的工资薪金、现金福利支出、出差津贴补助、午餐补助、出库单、领料单等。


这几类单据,并不是任由公司凭空捏造,需要一些辅助材料证明业务真实发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每位员工签订的合同、内部调薪单、补助标准、银行转账凭证、员工签字证明、相关领导人签批等等。


第二类:外部取得自制单据。


你没看错,有一部分外部自制的单据也能发挥发票的作用。此类型最用于企业的零星采购业务中。



国家税务局基于实际情况作出改变,企业多多少会遇到的零星采购问题出台了最新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9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那什么是零星采购呢?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目前我国针对个人增值税的起征点为500元,也就是说,只要卖方为个人,且金额不超过500元,就可以采用上述政策。


再也不用为了买斤白菜和大肉而和买菜大叔争论不休了!


第三类:不属于增值税范围的经济业务。


为什么大家都有一种,买什么东西都需要索取发票的习惯呢?这是增值税自身属性决定,增值税征收范围广,只要涉及到销售物、劳务、服务等都属于其开票范围。



我国目前实行“以票控税”的税收政策,企业支付的款项基本上都需要取得发票才能进行入账和税前抵扣,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此观念,很多人就自然而然地认为只有发票能证明这项业务的真实可靠性。


实际上,并非如此,有些支出即使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事实上,也没有办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照样能进行入账和税前扣除。比如,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企业进行捐赠时,有关部门给企业开具行政事业性财政收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部分收据具有发票的作用,既能入账也能税前扣除。



第四类:企业支付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


企业支付违约金,当此项费用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组成部分,属于应缴纳增值税,支付的企业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入账,如果不是价外费用,单纯是一笔固定违约支出,支付的企业只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取得收款收据即可入账和税前扣除。


第五类,境外的相关单据。


曾经,我的一位领导去美国出差,在美国境内因公消费,取得部分单据。由于我国发票管理制度是在境内范围内使用,外国并没有税务局监制的发票,自然不可能取得发票,而因公消费确实真实发生,不可能不让对方报销这笔费用。咨询了公司税务代理,对方明确告诉我们,这几项费用能入账,并且能在税前扣除,如果对所提供凭证有异议,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关或者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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