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入税及税前扣除规定
自2020年11月起,全国剩余14个省市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全部划转到税务机关征收,自此,完成所谓社保入税。相关政策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范围
1.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1.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准予据实扣除。
2.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据实扣除,特殊工种一般是指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4.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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