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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备案资料(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

问:我公司是云南的企业,从事余热发电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项目,余热发电业务收入占公司收入总额的90%以上。请问,我公司在享受企业所得税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优惠事项备案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第二条规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第四条规定,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文件后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第63项为“017年)》第63项惠事项管理目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你公司在享受企业所得税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时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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