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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东莞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告)



  企业代替政府收费?


  “东莞市东坑平谦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平谦工业园)有87.4亩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虽然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和征地管理费,但每年还需要向东坑镇经济联合总社缴纳土地管理费,从2006年至2011年,已缴纳金额近300万元。并且没有发票和行政收费凭证,只有东坑镇财政分局监制的《东莞市东坑镇内部往来结算收据》。”平谦工业园法务负责人赖先生告诉记者,土地管理费需要连续缴纳50年,且缴纳金额每年递增,第50年的单亩费用高达12274元, 87.4亩土地面积的总缴纳金额近3500万元。


  平谦工业园提供的一份由东莞市东坑镇经济联合总社下发的《平谦工业园土地管理费缴款通知书》显示,2010年度,平谦工业园87.4亩土地应向东坑镇经济联合总社缴纳土地管理费437000元,折合单亩土地管理费5000元。


  “只有收据,每年都交到东坑镇经济联合总社。”在东坑镇,某玩具企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亦称,土地管理费每年都在缴纳,其企业已经连续缴纳了近20年,2019年,其企业缴纳金额约两万元。


  对于上述东坑镇经济联合总社向企业收取土地管理费的缘由,6月29日,东坑镇经济联合总社书面回应称,“‘土地管理费’是东坑镇经济联合总社依据与特定民事主体签订的民事合同中自行约定的名为‘土地管理费’的合同款项,并非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收取的‘征地土地管理费’等行政机关依法收取的行政收费。民事合同的签订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东坑镇经济联合总社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以及合同签订主体,有权自行通过一致的意思表示确立收费标准,无需另行取得资质或经行政机关授权”。


  然而,针对上述东坑镇经济联合总社的说法,平谦工业园负责人秦姓负责人并不认可。


  “土地管理费就是东坑镇政府要求缴纳的,这是在东坑镇党委联席会议上决定和明确的,并且东坑镇经济联合总社是东坑镇的镇办企业,与平谦工业园签订的《平谦工业园有偿使用土地合同书》中的权利义务亦有政府职能属性。”该秦姓负责人表述,平谦工业园建设初期,东坑镇经济联合总社在土地供应、证件办理阶段,多行使的是政府职能,所以平谦工业园认定所缴纳的土地管理费系其代镇政府所收取,上交了财政。


  此外,该负责人还认为,如果按照东坑镇经济联合总社的说法,收取土地管理费系两个企业间的合同约定,东坑镇经济联合总社则应提供具体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开具相应税务发票,提供东坑财政分局监制的内部往来结算收据亦能印证这笔费用是代政府所收取。


  对于收取土地管理费却不开具正规发票这一问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周旭亮律师认为,无论对方是行政收费还是民事交易不开具发票都是不合理的。“如果是行政收费,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周旭亮律师表示,“如果是民事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果不是法律规定可以免予逐笔提供发票的零售或零星服务,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明显不合理。”。


  巨额土地管理费流向不明


  “2011年之前,当地为搞活经济,协议出让的土地价格比较低,所以出让协议基本都附加了收取土地管理费,2011年以后,拿地需要走招拍挂进行摘牌,此后的拿地企业基本不再缴纳土地管理费。”对于土地管理费收取后的资金流向及用途,该中介经理表示,村委会收取的土地管理费可能用于与被占地村民的分红补偿。


  而对于东坑镇经济联合总社收取的土地管理费资金流向问题,6月29日,东坑镇经济联合总社在书面回复中表示,“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的‘土地管理费’属于本企业的收入,出具“东莞市东坑镇内部往来结算收据”仅仅是对收款予以确认的凭证,款项如何使用由本企业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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