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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扫黑除恶(江西省扫黑除恶先进单位)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手册


目  录




1、中央决策


2、层层部署


3、指导思想


4、重大意义


5、主要特点


6、基本原则


7、目标任务


8、实施步骤


9、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10、什么叫恶势力?


11、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12、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13、公安部规定的涉黑涉恶9类典型案件是什么?


14、两高两部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是什么?


1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是什么?


16、“扫黑除恶”与“扫黑除恶”相比有哪些变化?


1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织架构


18、“一办五组”的工作职责


19、江西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管理制度中的“7 X”清单管理制度,其中“7”和“X”分别是指什么内容?


2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行业监管责任人是什么?


2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地区、行业、领域追责方式是什么?


2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措施?


2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结合”指什么?


2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一律”指什么?


2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26、当前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动向是什么?


27、“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哪5个?


28、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三长负责制”是指什么?


29、怎样从源头上遏制消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30、如何提升扫黑除恶与打“保护伞”的整体性与协同性?


31、我县制定了哪些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主要文件?


32、涉黑涉恶犯罪举报方式?


33、群众举报的奖励有哪些?


34、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六个围绕”指什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内容




一、中央决策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7年11月8日批示要求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亲自批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


二、层层部署


中央政法委于2018年1月23日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2018年,省、市、县分别于2月5日、2月12日、3月12日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进行具体部署。


三、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重大意义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这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五、主要特点


政治性、全面性、彻底性、协同性。


六、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七、目标任务


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八、实施步骤


2018年,打击遏制,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深挖根治,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长效长治,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九、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试图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达到获取垄断性经济利益的,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是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是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是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是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


十、什么叫恶势力?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具备的三个特征:


1.成员一般三人以上,有相对固定的纠集者;


2.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七类行为,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等十一类行为;


3.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和公开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十一、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十二、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或者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或者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


十三、公安部规定的涉黑涉恶9类典型案件是什么?


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


十四、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是什么?


7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十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是什么?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十八类黑恶势力: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三)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六)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七)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


(八)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九)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十)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十一)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十二)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 “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十三)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通过电话、网络、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具有明显“农村性和团伙性”特点,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的“电信诈骗”类黑恶势力;


(十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十五)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十六)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在边境口岸敲诈勒索出入境商户的黑恶势力;


(十七)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八)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十六、“扫黑除恶”与“扫黑除恶”相比有哪些变化?


虽然只有“扫”和“打”的一字之差,却区别很大:第一,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第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黑除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第三,过去“打黑”打的多,防的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近30个。


十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织架构


鄱阳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组成情况是什么?


根据全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需要,成立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委政法委。并成立了综合协调组、侦查打击组、执纪监察组、基层组织建设组、舆论宣传组5个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县委政法委、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住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县人民银行鄱阳支行、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银监办、县武警中队、县林业局、县河砂资源管理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农业园区管委会、县湿地公园管委会、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等参加,共28个单位。


十八、“一办五组”的工作职责


扫黑办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各专项组职责任务是:


(一)专项斗争综合协调组。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督促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担负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压实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协调、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进专项斗争;协调侦查打击组、执纪监察组、基层组织建设组、舆论宣传组相关工作;全面收集掌握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起草编撰工作简报、专报、情况通报、会议纪要及其他综合性材料;对各乡镇(街道)和各成员单位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治安重点地区进行挂牌整治,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移交批转、挂牌督办;推动相关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重大疑难涉黑案件准确把握政策,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项斗争侦查打击组。加强线索核查、搜集、串并、研判工作,落实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三长负责制”,加强涉黑涉恶警情、重点人员分析研判,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线索移交制度,设立线索举报电话、信箱;加强打击整治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打击工作,采取挂牌督办、专案专办等多种形式,查清黑恶势力组织结构、团伙成员和犯罪事实,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落实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逐案过筛和签字背书制度,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线索移交、调查反馈制度,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三)专项斗争执纪监察组。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拓宽监督举报渠道,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查处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督促推动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担负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推动不力、有黑不扫、有恶不除、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及对“保护伞”惩治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加强与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建立协同办案机制,分析形势,互通情况,协同推进:及时排除办案干扰和阻力,严肃查处干扰和阻碍涉黑涉恶案件调查处理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四)专项斗争基层组织建设组。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严格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列出人选负面清单,建立候选人联审机制,坚决防止“村霸”、涉黑涉恶等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进入村“两委”班子;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基层党组织认真履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职责;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干扰阻挠办案、领导不力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意见、建议。


(五)专项斗争舆论宣传组。把准宣传方向,突出宣传重点,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组织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声势。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彰显党委政府扫黑除恶的决心意志,动员引导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线索;有计划地宣传报道一批典型案件,彰显法治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发现相关线索信息及时提供给政法机关;密切关注相关舆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管控,加强舆论引导,防止负面炒作。


十九、江西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管理制度中的“7 X”清单管理制度,其中“7”和“X”分别是指什么内容?


“7”指的是:省委书记,省长,省纪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长,省委宣传部长,省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长;


“X”分别是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由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组成。


二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行业监管责任人是什么?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负责人,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二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地区、行业、领域追责方式是什么?


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


二十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二十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结合”指什么?


把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二十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对说情和包庇者,一律严肃查处。


二十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十六、当前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动向是什么?


涉黑涉恶问题呈现新动向,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二十七、“村霸”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哪5个?


①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②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③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④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⑤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二十八、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三长负责制”是指什么?


省、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线索核查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刑侦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线索核查工作。对每条线索必须做出有无涉黑涉恶犯罪嫌疑的结论,由负责核查的公安机关局长、分管刑侦局领导、刑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上报。


二十九、怎样从源头上遏制消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第一,要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第二,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坚决打掉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第三,要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保证。


三十、如何提升扫黑除恶与打“保护伞”的整体性与协同性?


为统筹各方资源,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整体性协同性。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建立评价机制,把专项斗争作为锻炼、检验政法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标准。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同,加强督办检查,确保专项斗争健康高效推进;三是要紧紧围绕“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的目标,狠下功夫抓好落实,确保专项斗争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认可的战果,用扫黑除恶的实际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三十一、我县制定了哪些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主要文件?


1.《中共鄱阳县委 鄱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鄱阳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于转发<上饶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清单”签字背书制度实施办法>等四项规范制度的通知》;


3.《关于转发<上饶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交办督办制度>等两项规范制度的通知》;


4.《关于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台账的通知》;


5.《鄱阳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商机制》;


6.《鄱阳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职责、责任追究及表扬奖励规定》;


7.《鄱阳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会议制度》;


8.《鄱阳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台账管理规范》。


三十二、涉黑涉恶犯罪举报方式?


全国扫黑除恶举报网站:www.12389.gov.cn;


举报电话:010—12389


江西扫黑除恶举报网站:www.jxga.gov.cn;


举报电话:0791—12389;0791—87288200;


上饶市扫黑办举报电话:0793—8179200;


上饶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0793—8256111;


鄱阳县扫黑办举报电话:0793-6792899


鄱阳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0793-6281299


鄱阳县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793-6279771


来信地址:鄱阳县锦宇大道人防大楼一楼县扫黑办


邮编:333100


邮箱:jxpysh@163.com


三十三、群众举报的奖励有哪些?


对举报提供线索者严格保密、依法保护的同时,按照《鄱阳县公安机关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实行“举报有奖”。奖励金额根据群众提供线索的作用大小确定:


1.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作出一审判决的,最高奖励人民币2万元;


2.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被法院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最高奖励人民币1万元;


3.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立案的,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元;


4.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立案的,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元;


5.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最高奖励人民币1万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应当重复奖励。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属于本实施办法奖励范围。




三十四、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六个围绕”指什么?


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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