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降低、减免涉企收费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实体经济负担,方便市民查询各项价费标准,市发改委编制了2022版《涉企收费手册》和《民生价格手册》。
《涉企收费手册》收录了所有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其中,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的11部门,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有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含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征信服务收费、电信网和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等16大类。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1、证照费 |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鄂价费[2016]99号 | |
①号牌(含临时) | 同上 | |
汽车反光号牌 | 50元/副 | 同上 |
挂车反光号牌 | 35元/副 | 同上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 | 35元/副 | 同上 |
摩托车反光号牌 | 25元/副 | 同上 |
机动车临时号牌 | 2元/张 | 同上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 同上 |
③号牌架 | 铁质及同类产品5元/只(含安装费);铝合金及同类产品10元/只(含安装费) | 同上 |
(2)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鄂价费[2016]99号 | |
机动车行驶证 | 2元/本 | 同上 |
机动车临时行驶证 | 2元/本 | |
机动车登记证 | 4元/证 | 同上 |
驾驶证工本费 | 2元/证 | 同上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收费对象为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 |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鄂价费[2016]99号 |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 7.5元/本 | 同上 |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5元/本 | 同上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2、土地复垦费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湖北省政府第378号令 |
3、土地闲置费 |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 财税[2014]77号 |
4、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鄂价工服[2017]7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 |
5、耕地开垦费 | 见文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财税[2014]77号,财综[2014]7号、财综[2016]36号、鄂政办发[2017]40号 |
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 |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 | 同上 |
使用其他耕地的 |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 同上 |
备注 | ||
1、按照财税〔2019〕45号规定,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办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2、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时,对符合《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和《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规定的,可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6、污水处理费 |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为1.10元/立方米,非居民为1.37元/立方米,特种行业为1.37元/立方米 | 发改价格[2015]119号、鄂价环资[2015]70号、鄂价环资[2017]154号、武价函〔2014〕20号 |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见文件 | 建城[1993]410号,鄂建[1994]57号,鄂建[1996]324号、武发改收费[2020]495号 |
(1)占用费 | ||
经营类棚亭 | 0.30元/日.平方米 | 同上 |
维修类棚亭 | 0.20元/日.平方米 | 同上 |
工贸市场 | 0.20元/日.平方米 | 同上 |
经营摊点 | 0.20元/日.平方米 | 同上 |
维修摊点 | 0.10元/日.平方米 | 同上 |
报刊、电话棚亭 | 0.10元/日.平方米 | 同上 |
堆物、堆料、基建施工 | 0.10元/日.平方米 | 同上 |
机动车停车场 | 0.10元/日.平方米 | 同上 |
非机动车停车场 | 0.05元/日.平方米 | 同上 |
广告牌旗杆、灯柱单位挂的牌 | 0.20元/日.平方米 | 同上 |
农贸市场 | 0.05元/日.平方米 | 同上 |
(2) 挖掘修复费 | ||
水泥路面(按整板计算) | 328元/平方米 | 同上 |
沥青路面(按实际开挖宽度两边各加25CM计算) | 300元/平方米 | 同上 |
砂石路面 | 80元/平方米 | 同上 |
土路面(含规划路用地) | 37元/平方米 | 同上 |
条(料)石路面 | 300元/平方米 | 同上 |
水泥方砖人行道 | 160元/平方米 | 同上 |
现浇人行道 | 160元/平方米 | 同上 |
彩色方砖人行道 | 200元/平方米 | 同上 |
锁链砖人行道 | 220元/平方米 | 同上 |
站石、卧石 | 120元/米 | 同上 |
护坡 | 200元/平方米 | 同上 |
外运多余(或运输回填)土方 | 80元/平方米 | 同上 |
淤塞各种管道 | 130元/米 | 同上 |
园形砖砌检查井 | 2162元/座 | 同上 |
矩形砖砌检查井 | 6333元/座 | 同上 |
砖砌进水井 | 812元/座 | 同上 |
铸铁检查井盖、座 | 725元/套 | 同上 |
铸铁进水井盖、座 | 324元/套 | 同上 |
钢筋混凝土检查井盖、座 | 300元 | 同上 |
Ø300-500mm排水管道 | 687元/节 | 同上 |
Ø600-900mm排水管道 | 2346元/节 | 同上 |
Ø1000-1350mm排水管道 | 3242/节 | 同上 |
Ø1350mm以上排水管道 | 7534/米 | 同上 |
砖、石砌方渠 | 3973/米 | 同上 |
明沟、渠道 | 239/米 | 同上 |
路牌 | 1000元/块 | 同上 |
超重车辆补偿费 | 1000元/公里 | 同上 |
12CM厚改性沥青面层加原水泥砼路面(原水泥砼按鄂建【1996】324号文执行) | 867元/平方米 | 同上 |
花岗岩人行道(按整块计算) | 627元/平方米 | 同上 |
花岗岩站石 | 313元/米 | 同上 |
备注 | ||
城市道路占用费计费方法: 1、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2、计算广告牌占道面积时,宽度不足一平方米时按一平米计算。 3、旗杆、灯柱占道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 4、夜市按经营摊点减半征收。 |
收费项目 | 文件依据 | |
8、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交公路明电〔2020〕62号、鄂政发〔2020〕6号、鄂交发〔2021〕6号、鄂政办发〔2021〕34号、鄂交发〔2021〕154号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1)客车 | 一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4、0.5、0.55、0.64、0.76元/车公里。 二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6、0.75、0.825、0.96、1.14元/车公里。 三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8、1、1.1、1.28、1.52元/车公里。 四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1、1.25、1.375、1.6、1.9/车公里。 | 同上 |
(2)货车 | 一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0.4、0.5元、0.6元/车公里。 二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0.74、0.93、1.1/车公里。 三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1.21、1.53、1.79/车公里。 四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1.76、2.2、2.64/车公里。 五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2.05、2.54、3.1/车公里。 六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2.34、2.87、3.47/车公里。 | 同上 |
收费项目 | 文件依据 | |
9.水资源费 |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鄂价费[2009]168号, 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省政府令第360号, 省政府令第387号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1)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下收水资源费。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 | 同上 |
工业生产取用水 | 0.15元/立方米 | 同上 |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 0.05元/立方米 | 同上 |
水力发电 |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收取 | 同上 |
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 |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收取 | 同上 |
闭式火力发电 | 0.05元/立方米 | 同上 |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 | 0.20元/立方米 | 同上 |
(2)地下水 | 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 同上 |
工业生产取用水 | 0.20元/立方米 | 同上 |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 0.10元/立方米 | 同上 |
其他取用水 | 0.25元/立方米 | 同上 |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同上 |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 | 同上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 同上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 同上 |
10.水土保持补偿费 | 见文件,武政[2015]35号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新城区及汉阳、青山、洪山区等3各跨三环线中心城区工业倍增发展区的工业企业和项目减半征收。 | 鄂价费[2016]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鄂价环资[2017]93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11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 财税 [2014]101号 |
养殖、种殖业 | 同上 | |
江河、湖泊全湖水面养殖 | 8元/亩.年 | 同上 |
江河、湖泊栏、围网养殖 | _ | 同上 |
常规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 | 25元/亩.年 | 同上 |
专养特种水产品(常规鱼以外) | 45元/亩.年 | 同上 |
常规鱼和特种水产品混合养殖 | 35元/亩.年 | 同上 |
网箱养殖 | 8元/平方米.年 | 同上 |
水生经济植物种植 | 8元/亩.年 | 同上 |
备 注 | ||
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如套养鱼的,按栏、围网养殖标准收费。 |
收费项目 | 文件依据 |
12 草原植被恢复费 | 发改价格[2010]1235号 |
备 注 | |
湖北省暂无此项收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1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标准的80%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计价格[2000]474号,鄂价费规[2013]80号,财税[2019]53号 |
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 1500元/平方米 武政[2015]35号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新城区及汉阳、青山、洪山区等3各跨三环线中心城区工业倍增发展区的工业企业和项目免征。 | 同上 |
其他地区 | 800元/平方米 | 同上 |
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市 | 同上 | |
中心城区 | 1200元/平方米 | 同上 |
其他地区 | 800元/平方米 | 同上 |
其他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区) | 800元/平方米 其中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安80%收取。 | 同上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 依据 |
14、诉讼费 |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九条规定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 国务院令第481号 鄂价费[2008]5号 |
1.案件受理费 | ||
(1)财产案件 | 按请求的价额或金额。 | |
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2.5% |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按2% |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1.5% |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按1% | |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按0.9% |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0.8%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7% |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按0.6% | |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按0.5% | |
(2)非财产案件 | ||
离婚案件 | 200元/件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 300元/件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其它非财产案件 | 80元/件 | |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1000元/件。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
(4)劳动争议案件 | 10元/件 | |
(5)行政案件 |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件 | |
其它行政案件 | 50元/件 | |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 80元/件 | |
2、申请费 | _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1)申请执行的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 | 50元至50元 | |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1.5% |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1%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5% |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1% | |
(2)申请保全措施的 | 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不满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30元/件 |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1% | |
超过10万的部分 | 按0.5% | |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100元/件 | |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400元/件 | |
(6)破产案件 |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7)海事案件 | ||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 1000元至1万元/件 | |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 1000元至5000元/件 | |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 1000元至5000元/件 | |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 1000元/件 | |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 1000元/件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15、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 | 7元/支 (限武汉市) | 鄂发改价调[2020]409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16、药品注册费 | 湖北省已暂停收费。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 |
(1)新药注册费 | _ | |
临床试验 | 国产19.20万元,进口37.60万元 | |
生产/上市 | 国产43.20万元,进口59.39万元 | |
(2)仿制药注册费 | ||
无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 | 国产18.36万元,进口36.76万元。 | |
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 | 国产31.80万元,进口50.20万元。 | |
(3)补充申请注册费 | ||
常规项 | 国产0.96万元,进口0.96万元。 | |
需技术审评的 | 国产9.96万元,进口28.36万元。 | |
(4)再注册费(五年一次) | 对缴入地方国库部分暂停征收 | |
(5)加急费 | 对缴入地方国库部分暂停征收 | |
17、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湖北省已暂停收费 | |
(1).首次注册费 | 对缴入地方国库部分暂停征收 | |
(2).变更注册费 | 对缴入地方国库部分暂停征收 | |
(3).延续注册费(五年一次) | 对缴入地方国库部分暂停征收 | |
4.临床试验申请费 | 第三类:境内4.32万元,进口4.32万元 | |
5.加急费 | 对缴入地方国库部分暂停征收 |
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 依据 |
(一)商业银行基础服务费 | 1、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每笔0.2万元以下(含0.2万元),收费不超过2元 0.2万~0.5万元(含0.5万元),不超过5元 0.5万~1万元(含1万元),不超过10元 1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5元 5万元以上,不超过0.03%,最高收费50元 2、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每笔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收费不超过5元 1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超过10元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不超过15元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不超过20元 100万元以上,不超过0.002%,最高收费200元 3、个人现金汇款手续费 每笔不超过汇款金额的0.5%,最高收费50元 4、支票手续费 每笔不超过1元 5、支票挂失费 按票面金额0.1%(不足5元收取5元) 6、支票工本费 每份0.4元 | 发改价格〔2014〕268号、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银发〔2021〕169号 |
(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 1、银行卡刷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 借记卡:不高于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 贷记卡:不高于0.45% 2、银行卡刷卡交易网络服务费 向发卡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 向收单机构:不高于0.032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 | 发改价格〔2016〕557号,银发〔2021〕169号 |
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 依据 |
(一)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改价格〔2020〕291号 发改价格〔2020〕1010号 |
(二)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改价格〔2020〕291号 发改价格〔2020〕1010号 |
(三)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收费 | 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每次收费10元,不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 |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 |
(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 | 30元/件·年 |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改价格〔2020〕291号 发改价格〔2020〕1010号 |
(五)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变更登记收费 | 10元/件·次 |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改价格〔2020〕291号 发改价格〔2020〕1010号 |
(六)应收账款质押征信登记系统异议登记收费 | 10元/件·次 | 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发改价格〔2020〕291号 发改价格〔2020〕1010号 |
备注 | ||
征信服务收费等项目,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研究调整收费管理方式。 |
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 依据 |
电信网和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信部电〔2003〕454号 |
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 | ||
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 | ||
工信部信管〔2018〕205号 |
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 依据 |
(一)机场航空性业务收费 | 1、起降费 2、停场费 3、客桥费 4、旅客服务费 5、安检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民航发〔2007〕159号 |
民航发〔2013〕3号 | ||
民航发〔2017〕18号 | ||
(二)机场地面服务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民航发〔2017〕18号 |
(三)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民航发〔2016〕47号 |
(四)民航空管服务收费 | 1、进近指挥费 2、航路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民航发〔2008〕2号 |
民航发〔2012〕59号 |
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 依据 |
(一)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服务收费 | 1、引航(移泊)费 2、拖轮费 3、停泊费 4、围油栏使用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交水规〔2019〕2号 |
(二)货物港务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交水规〔2019〕2号、交水发〔2020〕33号、交水发〔2020〕67号 |
(三)港口设施保安费 |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交水规〔2019〕2号、交水发〔2020〕33号、交水发〔2020〕67号 |
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 依据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一、客车 一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4、0.5、0.55、0.64、0.76元/车公里。 二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6、0.75、0.825、0.96、1.14元/车公里。 三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0.8、1、1.1、1.28、1.52元/车公里。 四类客车:共5档,分别是1、1.25、1.375、1.6、1.9/车公里。 二、货车 一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0.4、0.5元、0.6元/车公里。 二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0.74、0.93、1.1/车公里。 三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1.21、1.53、1.79/车公里。 四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1.76、2.2、2.64/车公里。 五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2.05、2.54、3.1/车公里。 六类货车:共三档,分别是2.34、2.87、3.47/车公里。 | 交公路明电〔2020〕62号、鄂政发〔2020〕6号 鄂交发〔2021〕6号、鄂政办发〔2021〕34号、鄂交发〔2021〕154号 |
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 依据 |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1、事故车辆清障施救作业费:200元/小时,最高800元。 2、事故和故障车辆拖曳(牵引)费:根据车型,基价(10公里)分别为300–600元,拖运(元/公里)分别为15–30元/公里,最高收费金额600–1400元/次。 3、吊车作业费:根据车型,收费标准为2000–4000元/次;大于40吨货车收费标准4000元-8000元,由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 4、货物搬运、装卸费:120元/吨·次。 5、事故车辆停放费:根据车型,收费标准为10、15元/车·天。 6、放空费:200元/车·次。 7、车辆租用费:150元/车·次。 | 鄂交发〔2019〕237号 |
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 依据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1、客运代理费(元/车·次):根据站级和信誉等级,以当日当次实际票价扣除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通行费后余额的4–10%。 2、客车发班费:根据车型和信誉等级,收费标准为75–195元/车·月。 3、旅客站务费:根据站级收费标准为1.5、1和0.5元/人·次。 4、安全检查服务费:人工检查 0.50元/车天,仪器检查县(市)内班线2元/车·天,跨县(市)班线3.50元/车·天。 5、车辆停放费:根据车型,收费标准分别为8、5和3元/辆·天。 | 鄂交发〔2019〕237号 |
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 依据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主终端每月不超过25元,副终端每月不超过8元。 | 鄂价工服〔2018〕55号 |
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 依据 |
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服务费 | 一是采取协商议价方式实施交易的,按不高于实际交易额的1%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二是采取定价转让方式实施交易的,按实际交易额的4%向卖方收取。 | 鄂价环资〔2015〕64号 |
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 依据 |
证明法律事实收费 |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户籍注销、国籍、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抚养事实、监护权、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每件收费80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250元。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150元。 4.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200元。 | 鄂发改价调〔2021〕95号 |
证明有法律意义文件文书收费 |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400元。 | 鄂发改价调〔2021〕95号 |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计价费率 | 降低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计价费率。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的计价费率由现行的1.1%—0.1%降低至0.5%—0.1%。即: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标的额分段累进收取。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0.5%收取,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2%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 鄂发改价调〔2021〕393号 |
公证服务价格 | 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 鄂发改价调〔2021〕393号 |
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鄂发改价调〔2021〕96号 |
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
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 依据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 道路停车划分为两类收费区域(二环内、二环外),收费标准为二环内首小时3元,首小时后4元/小时,全天25元封顶;二环外2元/小时,8元封顶。政府定价停车场按照停车场规模分类,收费标准为室外地面泊位首小时3元,首小时后白天(早7点至晚7点)6元封顶,夜间8元/次;室内100个以上泊位的停车场3元/小时,全天45元封顶,室内100个以下泊位的停车场2元/小时,全天30元封顶。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27号)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及市政道路路内停车位,新能源汽车实行1小时(含)内停车免费,超过1小时停车费减半收费。 | 武发改价格 [2017]51号 武政规 [2019]27号 |
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 依据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5元/月/户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一)单位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汉机构、部队等 4元/月/人; 2.学校、幼儿园、福利院 1元/月/人; 3.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诊所等4元/月/人。 (二)商业及服务业 1.商场、超市、仓储、经营门点等 累进制收费; 2.工业及日用品市场 15元/月/户; 3.集贸(农副)市场 24元/月/摊位(个); 4.旅店业 0.8元/日/床; 5.餐饮业 酒店、餐馆等(30元/月/桌) 早点、排档及其它等(90元/月/户); 6.美容美发、游艺室 50元/月/户; 7.娱乐休闲业 高档娱乐城(1500元/月/户) 一般娱乐城(900元/月/户); 8.交通运输(物流)企业 40元/月/辆(台)。 (三)其他未列项目 150元/吨 | 武政规[2014]7号 |
备注 | ||
正在制定新文件,目前仍按此文件执行 |
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 依据 |
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医疗废弃物处置) | 1.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住院病人床位使用数量2.5元/床日收取。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精神病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以及一级(含未评定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 2.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企事业单位,按医疗废物产生量4元/公斤收取。按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月收费金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月收取。 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可在不超过最高标准的基础上,与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协商按定额或定量收费方式结算。 | 武发改规 [2021]2号 |
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 依据 |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物业服务等级 基准价(元/平方米•月) 有电梯 无电梯 五级 3.2 2.7 四级 2.6 2.1 三级 2.1 1.6 二级 1.6 1.1 一级 1.2 0.7 | 武发改价格[2019]298号 |
“本手册所列项目和价格(收费标准)依据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将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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