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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实质重于形式的滥用情况(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实际运用)


蘧美达(金融从业者)


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持续下行,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实中一部分企业投资失败、经营难以维持等现象逐渐增多。为摆脱困境,部分企业采取了隐蔽、狡猾的金蝉脱壳伎俩,企图逃废银行债务和规避法院执行。对这一问题,银行应引起足够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为维护交易安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加大债权人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允许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依法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分立后新设的法人为被执行人。然而,有些公司恶意规避与架空公司分立制度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核心套路是,为逃废债务而新设公司,将所有优质资产转入新公司,老公司作为空壳依然存续,以便应付银行及执行法院。新公司的资产、人员、经营范围、商业模式都源于老公司。


按常理,若按法定条件与程序新设分立公司,新公司股东必然是老公司或其股东。但既然新公司的设立旨在逃债,意图逃债的公司就会千方百计切割新老公司之间的股权纽带,滥用股权代持手段,刻意将新公司股东登记为与老公司及其股东无关的第三人。意图逃债的公司设立新公司时不会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并保护债权人程序,更不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备置财产分割相关材料。



这样一来,银行就可能会陷入两难境地:找老公司,老公司无钱还债;找新公司,新公司辩称自己与老公司无关。为此,银行在日常信贷管理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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