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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时递延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 案例介绍


ABC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继电器生产和销售,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5月采购了一台研发设备,金额为180万元,残值率为0,按3年期限进行折旧的计提。2020年度营业利润为300万元,公司老板告知财务经理,在进行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该台研发设备一次性折旧。


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公司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为多少,该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是否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


二、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三、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会计账面计提的折旧:180/(3*12)*6=30万元


一次性折旧计提折旧:180万元


需要纳税调减的应纳税金额为:180-30=150万元。


四、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由于一次性折旧,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150万元,相应的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相应的调增,所以需要确认该150万元对应的递延所得税。即,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该设备计提的折旧不能在当年度进行税前抵扣。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020年度当年度少缴纳了所得税,将在以后年度进行多缴。


150*15%=22.5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2.5


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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