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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税局关于预付卡(四川省预付卡管理规定)

随着2018年的到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就要开始了,现在我们在执业时,经常会遇到企业问这样的问题:“加油卡、商场超市的购物卡发票,会计处理时直接入账并计入当年的损益。听说这类发票不可以直接在税前列支,需要调增,是这样吗?如果要在税前列支,有什么要求呢?”


首先,加油卡、商场超市的购物卡属于预售卡。预售卡分为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简称“多用途卡”)。


单用途卡与多用途卡区别: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其中: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两者的根本区别是适用范围不同,单用途卡仅限于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如北国超市亲情卡、健身房卡的健身卡等;多用途卡,除了以上区间外,还可在发卡机构之外的其他企业兑付,如北国超市福利卡。


单用途卡与多用途卡相同之处:


根据国税发【2016】53号文第九条规定,单用途卡与多用途卡(以下简称“预付卡”)销售或充值时,取得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应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四川省普通发票,并在备注管理规定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等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因此,预付卡因未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预付卡在各地所得税前扣除口径:


天津国税:企业购买预管理规定付卡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处理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卡充值环节,预付卡作国税局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用关于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预付、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宁波国税:企业购入超市、加油站等预付卡,取得了销售国税局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该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企业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比如,用卡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用于职工福利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职工领卡签名记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等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用于业务招待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其他证明业务关于往来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单用途卡与多用途卡的会计处理:


(1)购入或对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充值时:


借:预付账款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四川省购卡后使用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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