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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手续费是否可用于奖励(三代费用手续费返还奖励员工)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 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的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开展“三代”工作。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相关规定确定委托代征范围。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数、代次代教税款,委托他人代征。


《三》对于需按比例支付“三代”税歌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在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的手续费比例时,应从降低税收成本的角度、充分考虑“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业务量、工作成本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手能费支付比例。可根据需要在相应规定的支付比例范围内设置手续费支付限额。






三、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 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六)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七)税务机关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0.08%支付代征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代征人年度最高限1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不超过代售金额5%支付手续费。


(八)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九)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 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内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四、预算管理

1.“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 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 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卖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顶算的依据。


3.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五、收到“三代”手续费

纳税人收到“三代”手续费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规定用于与“三代”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单位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可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办税人员从事与代扣代缴税款相关工作的,其取得的手续费奖励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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