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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实施细则 延期申报(征管法实施细则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纳税是可以的,延期申报纳税是有法可依的。


那么在出现什么情况的时候,可以申请延期申报纳税呢?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1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确定期限缴纳税款。也就是说,没有特殊的情况,纳税人一定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申报,不然后果严重。 但是纳税人如果有特殊的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经过批准之后,可以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缴纳。

2、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属于征管法中的特殊困难:
(1)、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带来巨大损失,正常的经营活动收到较大的影响
(2)、当期的货币资金在给员工缴纳公司和社保费用之后,无法满足缴纳税款的金额

3、国税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通知也有规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过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在这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当期计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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