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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八十六条)

我们知道,在社会上,通过挂靠单位的方式参保和缴费的现象目前来说还不在少数,其目的不外乎是想提前到50岁退休或在异地退休等,当然,也不排除被代缴单位忽悠的。



社保挂靠应该是首当其冲,因为社保挂靠可以说相对其它违法行为更加广泛和严重。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如果用人单位或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们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两种方式,一种就是在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一种就是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和缴纳社保费。


而在单位缴纳社保的,必须是与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挂靠参保和缴费明显是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包括后期代缴的缴费基数都是虚构的,属于伪造、虚构参保条件和缴费基数,以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和社保待遇的行为。



本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下发后,如果社保挂靠行为一旦被查出,不仅要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还会按照骗取金额的2-5倍的罚款;严重的,可能还会追究刑事责任和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法律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定罪。如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将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从之前的《社会保险法》、《刑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到本次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来看,挂靠单位参保和缴纳社保已经是行不通的了,如果继续冒险,你懂的!还是建议尽量采用灵活就业方式参保和缴费最好!实在不行的,也可以通过其它合法方式参保缴费。


当然,还有其它诸如造假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四类违法行为也是本次要严厉打击的对象,具体就不一一列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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