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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2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

【说案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个案微观】网约车“拉活”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吗


李先生是一名网约车司机,驾驶自家车在网约车平台进行接单服务。一天,李先生驾车“拉活”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了剐蹭,双方车辆都有损伤。事故经交警处理后,认定李先生负全部责任。李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已投保,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李先生“拉活”期间,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赔偿案件。


【案情回顾】


据介绍,事故发生时,张女士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在道路上,适逢李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对向行驶。因避让不及时,两车接触发生事故均受损,交警判定李先生负全责。因就赔偿一事未能协商一致,张女士查到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故将李先生及李先生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修车费24925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


庭审中,李先生对事故事实和交警的责任认定没有意见,同时,他认为自己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公司对事故事实责任认定及车辆保险情况无异议,但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是在“拉活”,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而未通知公司,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提供的保险单在“重要提示”显示: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记载,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经查,李先生所驾车辆本为非营运性质,但其擅自将车辆在某出行平台进行了注册并营运,事故发生当日亦有订单记录,显示为21单。李先生在张女士起诉前曾向保险公司提交自愿放弃索赔、注销案件申请书。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对张女士的修车费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险的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剩余赔偿责任由李先生自行承担。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中,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李先生在事故发生当天存在诸多营运记录,且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明确记载车辆改变性质及使用用途而未告知保险人的不予赔偿。故对于保险公司就商业险部分的免责抗辩,法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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