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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间房屋产权代持协议(亲人之间代持房产的协议)

一对亲姐弟,


谁曾想他们各自的伴侣竟然好上了,


还结了婚。


后来姐夫和弟媳妇又离了


分房子的时候犯难了


姐姐、姐夫、弟媳、弟媳的弟弟都说自己有份


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这家人的关系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亲姐弟的各自伴侣好上了


姐姐周某林的丈夫是王某。弟弟周某明的妻子是李某芳。姐弟两家相距不到500米,来往甚密。谁曾想,时间久了,王某与李某芳开始产生超越亲人的情愫。


2003年,王、李二人婚外情被弟弟周某明察觉,李某芳随即与周某明离婚。为补偿李某芳,王某想购买一套房产供她居住,并承诺会尽快与周某林离婚。


然而,王某却因为一件事犯了难,自己尚未离婚,若现在买房即婚内财产,离婚时则需对房产进行分割。


为了不让周某林知道,王某和李某芳多次找朋友商讨对策,最终决定以李某芳弟弟李某明的名义购房。王某与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购房款全部由王某支付,待其与李某芳结婚后再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


2005年1月,王某搬进该房屋与李某芳共同居住,同年7月,其与原配周某林离婚。


考虑到住宅房不满5年交易税较高,以及所在小区环境不佳欲另行购置房屋并进而避税问题,故2009年王某与李某芳再婚后,便没有要求李某明将房屋过户与其。



为防原配分割房屋酿祸端


可是,王某和李某芳的再婚生活并不如想象中的甜蜜。2016年期间,李某芳认为王某秉性难改再次出轨,两次至法院起诉离婚,期间将原由王某保管的房屋产权证等材料拿走。李某明也以房主的身份报警,要将王某从房屋中赶走。


王某认为该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的,当时为防止与原配周某林离婚分割财产,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明名下,相关购房手续均由李某芳操办,且自己手上有2004年期间购物及装修性质的多张有“王某”、“王老板”、“李某芳”字样发票等证据。现在李某芳想与自己离婚,不但将房屋产证等转移,还同李某明一起要将其赶出该房屋。


王某颇为气愤,于是将李某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涉诉房屋产权代持合同关系,并要求将该房屋不动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


前妻得知详情也要分房屋


庭审中,李某明则称,王某的说辞都是胡编乱造,根本不存在借名买房之事。李某芳也称,李某明因可怜自己和王某在外租房,才将该房屋借与其和王某居住。


而王某前妻周某林听说此事后,向法庭提出若涉案房屋确定王某有份额,要求分得整个房屋产权一半份额的诉请。


王某怎么也没想到,当初为了让这套发展婚外情购买的房屋不被分割,自己千防万防到头来竟会有多人觊觎,非但没能防住前妻,还“引狼入室”,给自己惹来理不清的烦恼。


法院审理家庭闹剧终落定


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从多角度对证据进行分析。


最终法院认为,应按照实际出资金额来确定涉诉房屋产权份额较为合理。房屋总价经计算确定为292236元,王某占房屋产权份额的66.73%,其余份额应由李某芳、李某明内部决定,法院为谨慎起见对这部分权属不作处理。


另外,王某是在与前妻周某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涉诉房屋,周某林因此有追及权,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吴中法院最终一审判决解除王某与李某明之间的房屋产权代持合同关系,确认周某林占不动产产权份额的50%,王某实际占16.73%。过户手续由王某、周某林负责办理,李某明予以协助。李某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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