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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代理文化建设费(广告代理费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近日,连云港住建局发布两份关于招投标相关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点如下:


1、总承包中依法可以进行分包的工程(如钢结构等),在招标时不应要求总包单位同时具备相应总包业绩和分包工程业绩。


2、凡建设工程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规模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必须公开招标


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官方链接:


https://www.ndrc.gov.cn/fzggw/jgsj/fgs/sjdt/201803/t20180330_1107099.html?code=&state=123


3、拟直接发包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具体见正文)。


4、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应当支持银行转账和电子保函方式缴纳,金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7部委令第30号官方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0506/t20050613_960618.html?code=&state=123


5、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前提下,且符合苏建招办〔2018〕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方可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


苏建招办〔2018〕3号官方链接:


http://www.jsjlztb.org.cn/zfwjinfo292.html


6、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参与所投项目的开标、项目负责人答辩、评标答疑、异议投诉及标后实施过程。


  • 其中,开标、项目负责人答辩、评标答疑可按照有关政策以影音数据、生物识别等方式参与;
  • 项目负责人必须有法人授权书和不少于6个月缴纳社保凭证
  • 中标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应在合同中明确;
  • 同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要求参加相关程序的后果。

7、招标文件应在原有相关承诺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在施工现场安装生物识别网络管理系统(费用按照省住建厅公告〔2019〕19号执行)的承诺,明确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相关承诺条款作为项目重点审查内容,通过标后管理予以监管。


省住建厅公告〔2019〕19号官方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19/8/19/art_49384_8895339.html


8、借牌挂靠、串标围标作为招标投标监管的重点工作,各部门在工作发现相关问题和线索要及时通报处理,立足打早打小,发现后严肃处理。


附原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功能板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市招标投标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要求,统一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的理解、界定和执行标准。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专业分包工程业绩的问题


总承包中依法可以进行分包的工程(如钢结构等),在招标时不应要求总包单位同时具备相应总包业绩和分包工程业绩。


二、关于项目发包方式的问题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项目发包


凡建设工程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规模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必须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以外的,发包方式可按《关于限额以下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连建发〔2018〕213号)及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必须招标项目发包


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第四条及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民营项目发包,执行省政府苏政发〔2018〕151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除外),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三、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的问题


对依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九条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审查时应当从严把关。拟直接发包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或以非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贷款资金;


2.发包人与承包人是控股或被控股的关系;


3.所发包的项目属于经营性的;


4.承包人具备与所发包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无资质要求除外);属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人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需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


四、关于供电项目招标的问题


1.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招标投标按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明确我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模式的通知》(苏建函招〔2016〕784号)的规定执行。


2.国有投资电力业扩接入工程按照供电部门规定,即指客户受电装置(资产分界点)至电网同一电压等级公用供电设备之间的客户外部电力工程限额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五、关于流标处理的问题


两次招标均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的,招标人可以依据省政府令第12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优先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也可以组成评议专家组对谈判情况进行评议后确定中标人


为防止恶意流标,招投标监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就第二次招标的条件是否作了合理调整、流标是否存在人为故意等因素进行评议。招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招标失败的,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六、关于规范异议投诉和信访举报的问题


1.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支持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维权,但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投诉,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投诉人无事实或法律依据多次(3次及以上)进行恶意投诉,或利用异议投诉、信访举报等方式获取不法利益的,可视为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2.企业在我市1年内有3次(含3次)以上的投诉反映情况,经调查不属实、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公示1个月。我市所有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被公示对象在公示期间不得参加其项目的投标。


3.因处理异议而暂停招标程序的,招标人作出书面回复且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即可视情况恢复招标工作。异议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异议答复的,招标人可采用电话通知、电子邮件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告知异议人,告知后即视为异议人已经收到异议回复。


4.撤诉或撤销信访举报等行为,不影响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继续调查和处理。


七、关于规范招标控制价信息发布的问题


鉴于目前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也将招标控制价和价格组成等详细数据予以发布,增加了投标单位相互串标的概率,加大了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企业成本和串通的评审难度。因此,就规范招标控制价信息发布作如下规定:


1.招标控制价同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公布的信息中不得包含综合单价和综合单价分析表。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所有数据应在开标时与各家投标文件同时导入开评标系统,供商务评审使用。


八、关于投标保证金收缴的问题


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应当支持银行转账和电子保函方式缴纳,金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3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货物招标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第2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查设计招标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8部委令第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九、关于工程总承包(EPC)发包适用的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前提下,且符合苏建招办〔2018〕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方可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项目规模原则上参照苏建规字〔2020〕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性质特殊、社会影响重大、关乎民生公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估算价达到3500万元及以上的,可由招标人出具书面说明,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予以备案,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本通知由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连建发〔2018〕421号文件同时废止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功能板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市招标投标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措施为抓手,解决我市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有关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严格执行省市有关部门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规定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违法操纵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范约束自己的招标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内控制度,规范地选择优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监管好招标代理、监理、施工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方主体的行为;积极响应主管部门的号召,在具备条件的项目上推行工程总承包(EPC)招标方式,努力减少借牌挂靠和串标围标的现象;全面推行勘察设计招标,把勘察设计与施工总承包有机结合。招标人应强化责任意识,在符合条件的项目中推行使用“评定分离”办法,切实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配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共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二、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力度


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和《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苏建招办〔2018〕9号),不断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建立长效机制。每年根据江苏省招标代理动态考评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对在我市从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基本条件、实际经营行为和现实信用表现进行综合考评管理。考评结果通过连云港市住建局网站和有关平台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招标文件(公告)发布渠道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120号令的要求,我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及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凡列入连云港市公共交易目录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目录要求,在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内开展交易活动,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管。各县区应按规定要求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四、强化服务发展意识,创新实践容缺机制


为防止场外标、规避监管,对列入地方政府发展目标任务的项目,暂时不能提供立项批文的,项目实施部门提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目标任务计划、会议纪要等文件后,招投标监管部门可启动容缺机制,暂时同意其在监管系统平台继续履行工程项目登记、招标发包等手续,待项目立项批文完成后及时补充完善有关文件资料。


五、严格规范公告和招标文件编制审查


在招标文件中增加预防限制借牌挂靠、围标串标的条款,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情况,合理设置招标条件,在设置同类工程业绩时,造价和面积量化指标应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参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合理设置。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参与所投项目的开标、项目负责人答辩、评标答疑、异议投诉及标后实施过程。其中,开标、项目负责人答辩、评标答疑可按照有关政策以影音数据、生物识别等方式参与;项目负责人必须有法人授权书和不少于6个月缴纳社保凭证;中标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应在合同中明确;同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要求参加相关程序的后果。招标文件应在原有相关承诺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在施工现场安装生物识别网络管理系统(费用按照省住建厅公告〔2019〕19号执行)的承诺,明确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相关承诺条款作为项目重点审查内容,通过标后管理予以监管。


六、进一步强化开标评标的过程监管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要有授权书和社保凭证)按“不见面”开标有关要求全程参与招标投标各项活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加强招标投标各环节监督,对开标评标的程序、评委的抽取及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依规查处。


七、进一步规范异议和投诉处理程序


制定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处理具体办法,成立争议评议专家库。出现投诉事项后,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投诉事项的实际需要,从争议评议专家库中抽取具备相应专业背景或政策理论水平的专家对争议事项进行评议。必要时,可由市招标投标协会提供协助配合和辅助服务。


投诉处理结果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根据评议结论和调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会同相关部门集体讨论,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在处理争议投诉时,可对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防止借牌挂靠人员随意投诉,以减少无效投诉和无理投诉。


各县区(功能板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处理本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投诉问题。投诉处理工作结束后,投诉处理决定书在3日内,抄送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八、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招标投标监管、建筑市场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监察执法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借牌挂靠、串标围标作为招标投标监管的重点工作,各部门在工作发现相关问题和线索要及时通报处理,立足打早打小,发现后严肃处理。


对于查出的问题,除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外,对可能涉及违纪或刑事犯罪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或者司法部门。


本通知由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连建发〔2018〕95号文件同时废止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30日


链接:住建局: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亲自参与所投项目的开标、答辩等!至少缴纳6个月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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