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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释义)

【泰安市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


股东知情权——山东某公司与泰安某公司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山东某公司系泰安某公司股东,持股50%,自山东某公司于2012年成为泰安某公司股东至今,泰安某公司证照、印章、账簿等均由另一股东泰山公司实际控制。为了解泰安某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维护山东某公司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山东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泰安某公司发出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书面《告知函》,并于2020年9月23日送达泰安某公司,但泰安某公司一直未予答复,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资料提供山东某公司。为此,之后山东某公司于2020年12月再次向泰安某公司、泰山公司发函催告,泰安某公司、泰山公司均置之不理,已严重损害山东某公司作为泰安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但鉴于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不应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故判决山东某公司可就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事项予以查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无法查阅。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最基础的权利,并不因为股东的持股比例而产生区分,即股东知情权并不受“资本多数决”的影响,该类纠纷时公司诉讼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不应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既保护了股东的知情权,亦保护了公司的利益,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的保护达到了平衡,切实保护了投资人与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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