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不予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当事人:广西意启宸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英姿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南路55号凤祥名居7号楼8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TYT281


经营范围:对教育业、文化产业、房地产业、酒店产业、园林绿化业、矿业、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制造业、水利电力业、交通能源业、农业、林业、牧业、旅游业、仓储业、运输业的投资。


经营期限:2017年10月11日至2037年10月10日。


登记机关: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12决定书月2日,韦英姿本人向我局投诉其身份信息被当事人广西意启宸投资有限公司冒用骗取企业登记,并提交了东兰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韦英姿的身份证证件丢失补领证明。


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了相关调查。


在调查中,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将当事人不予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向当事人的设立经办人黎秋霞通过邮寄方式(EMS)发出《询问通知书》,2021年12月4日该邮件已签收,但许可其本人未按照我局要求到场接受询问;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EMS)发出《询问通知书》,2021年12月19日该邮件因“停机上门无人”的原因已被退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9到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南路55号凤祥名居7号楼803号(广西意启宸投资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经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确认,现场无食品法找到当事人。


相关证据列举及其证明事项:


第一组:当事人2017年10月11日的设立登记原始档案,证明该公司的设立登记情况。


第二含组:实地核查记录表、现场实景拍摄照片、邮政EMS退件,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现场核查无法查找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第三组:韦英姿撤销公司登记申请书、韦英姿身份证复印件、东兰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韦英姿的身份证证件丢失补领证明,证明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材料中韦英姿的身份证复印件为已遗失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在2017年10月决定书11日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保健食品时提交的韦英姿身份证复印件为遗失的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许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含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不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二经营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食品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17年10月11日公司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保健食品月内依法向南经营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2月7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