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将同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制定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的适用税额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的授权规定重新制定。具体适用税额由省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后,与耕地占用税法同步实施。
在统筹考虑国家耕地占用税平移、耕地保护、减税降费、优化营商环境等因素后,我省根据129个县(市、区)最新人均耕地情况进行了测算,提出适用税额。全省129个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划分为五类:
一类:人均耕地面积≤0.5亩,适用税额30元/平方米;
二类:0.5亩<人均耕地面积≤1亩,适用税额26元/平方米;
三类:1亩<人均耕地面积≤2亩,适用税额23元/平方米;
四类:2亩<人均耕地面积≤3亩,适用税额20元/平方米;
五类:人均耕地面积>3亩,适用税额18元/平方米。
另外,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物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依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即将施行的耕地占用税法对各省(区、市)耕地占用税最低平均税额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云南省平均税额不得低于20元/平方米。根据此次通过的方案,调整后的全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为21.3元/平方米,与现行的22.2元/平方米相比有所下降。其中,40个县(市、区)税额不变,25个县(市、区)税额上升,64个县(市、区)税额下降。
附表: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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