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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扣个税两千工资是多少钱(广州个人所得税比例)

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08登记06008904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梁连生、陈润彩、梁志恒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广州018年6月少钱29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2号),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芳村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吉寿巷33、35号房屋(测量D1115图7幅467、468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原房屋所有权人为梁连生、陈润彩、梁志恒,证载面积77.59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属砖木结构1层。根据广东融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融达评字第【20】09T001-11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两千以住宅用途对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77.59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1809399元(含装修价值)。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1、广州市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1716单元,建筑面积40.11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东融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融达评字第【21】07T002-9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1200773元。2、广州市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608单元,建筑面积42.67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东融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融达评字第【21】07T002-2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广州值1239051元。3、广州市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工资号609单元,建筑面积42.67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比例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东融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融达评字第【21】07T002-3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1239051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少钱法》(穗府规〔2017多少〕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1、广州市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1716单元,建筑面积40.11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个税架结构;2、广州市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608单元,建筑面积42.67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3、广州市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609单元,建筑面积42.67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梁连生、陈润彩、梁志恒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梁连生、陈润彩、梁志恒产权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1、广州市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1716单元;2、广州市荔湾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608单是元;3、广州市荔湾个人所得税区西湾和苑一街5号609单元。


三、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梁连生、陈润彩、梁志恒搬迁之前向其支付搬迁补助费387950元;根据广东融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融达评字第【20】09T001-1是1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以超工资出证载建构对该房屋的砖木结构面积85.38平方米,按1793元/平方米计,共153086元;简易结构120.35平方米,按630元/平方米计,共75821元;搬家费2000元;生活相关设施、线扣路补偿为2000元/户(包括电话号补偿、有线电视补偿、宽带网络、户外独立水表、户外独立电表等);管道煤气(天然气)补偿费:3500元/户;以上6款项共计:¥624357元。


四、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原址房屋建筑面积77.59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增幅6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124.144平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125.45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1.306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西湾路安置超出面积部分10平扣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1800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按25900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人梁连生、陈润彩、梁志恒应支付差价款23比例508元(1.306㎡18000元/㎡=23508元)。被征收人梁连生、陈润彩、梁志恒应自迁入产多少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23508元。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个税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个人所得税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两千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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