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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续租(住房贷款和租房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如下: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续租和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规定。


一、租赁期限届满后的“默许续租”为法律所认可,除租赁期限外,租赁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默许续租”的法律适用。


二、“默许续租”需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承租人应有“继续使用租赁物”这一积极行为,而出租人应有“没有提出异议”这一沉默行为,从而认为双方就延续租赁合同关系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三、“默许续租”的租赁合同期限转为不定期,根据第730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可以在给予对方合理期限的前提下,随时解除合同。


四、本条第2款规定的优先承租权,仅限于房屋承租人。依据本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并有意向继续出租房屋时,应当将继续出租的意愿和租赁条件以适当方式通知承租人,并给予承租人合理时间作出决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但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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