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职工薪酬(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职工薪酬支出怎么填)

一、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格式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二、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2.第2行“股权激励”:适用于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的纳税人填报,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纳税人根据本年实际行权时股权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2列金额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3.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4.第4行“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填报第5行金额或者第5 6行金额。


5.第5行“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按照税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不包括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不包括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4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


(5)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2 4列的孰小值填报。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7)第7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2 4-5列金额。


6.第6行“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适用于按照税收规定职工培训费用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职工教育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中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100%)。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2列金额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7.第7行“四、工会经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拨缴工会经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会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8.第8行“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填报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按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计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1列及第2列孰小值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9.第9行“六、住房公积金”:填报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住房公积金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按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计算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第1列及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10.第10行“七、补充养老保险”:填报纳税人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充养老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11.第11行“八、补充医疗保险”:填报纳税人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充医疗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12.第12行“九、其他”:填报其他职工薪酬的金额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


13.第13行“合计”:填报第1 3 4 7 8 9 10 11 12行金额。




三、相关税收规定


(一)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六)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四、案例解析


案例1.A房地产企业,2019年计提职工工资薪金800万元(假设全部计入损益),已发放500万元,至12月31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还有贷方余额300万元,2020年3月1日发放了200万元,2020年4月1日完成了2019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2020年6月10日,发放了剩余的100万元工资薪金。


A公司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1)计提工资薪金


借:管理费用等8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800


(2)2019年,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500


贷:银行存款 500


(3)2020年3月1日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200


贷:银行存款 200


(4)2020年6月10日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100


贷:银行存款100


A公司的税务处理:


(1)2019年计提了800万元工作薪金,但实际发放了500万元,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放了200万元,也可以在2019年所得税税前扣除,共计可扣除700万元,需纳税调增100万元。


(2)2020年6月10日发放工资100万元,可以在20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案例2.假设A公司为一上市公司,2017年1月1日,公司向其2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股股票期权,这些职员从2017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以5元每股的价格购买100股A公司股票。公司估计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格为18元。第一年有20名管理人员离职,A公司2018年估计三年中离开公司的人员比例将达到20%,第二年有10名人员离职,甲公司将估计的离职比例修正为15%,第三年有15名人员离职。从授予日起的三年时间内,共有45名职员离开A公司。假设留下来的全部155名管理人员都在2019年12月31日行权,A公司股份面值为1元,行权日的公允价值为23元。


A公司会计处理:


1. 2017年1月1日,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


2.2017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96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96000


3.2018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108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8000


4.2019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75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5000


5.假设全部155名管理人员在2019年12月31日行权,甲公司股票面值1元/股


借:银行存款775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79000


贷:股本155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41000


A公司2019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 -职工实际支付价格)×行权数量=(23-5)×155×100=279000元


A公司可以在职工实际行权时,允许当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79000元。



案例3.某企业2017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5万元。2018年税收上允许扣除的工资支出为1000万元,会计上计提职工教育经费100万元,当年实际使用80万元。2019年税收上允许扣除的工资支出为1500万元,会计上计提职工教育经费80万元,实际使用100万元(包含2018年计提未使用的20万元)。


1.2018年汇算清缴填报如下:



2.2019年汇算清缴填报如下:



撰稿人:谢德明




谢德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


河南浩诚税务师事务所首席财税专家顾问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