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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到期时所有权(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因为所有权)


合同编 | 融资租赁到期后的租赁物权属

网友提问


2015年,王某向甲公司融资租赁一辆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双方签订了一份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车辆由甲公司自主选定,以租给王某为目的,为其融资购买某品牌工厂生产的设备。王某则向甲公司承租,并享有该设备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总额为20万元。同时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如果承租人王某没有违约事项,支付1000元并签订《所有权转移通知》的回执后,该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但租赁期届满后,王某虽然如实履约支付了每年的租金,但出租人甲公司却以1000元价格太低拒绝将该设备卖给承租人王某。那么,此时这套融资租赁的设备到底归谁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该套融资租赁的设备所有权应当归承租人王某。


在本案例中,王某为融资租赁承租人,甲公司作为融资租赁出租人,该设备为租赁物。鉴于原《融资租赁合同》已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如果承租人王某没有违约事项,支付1000元并签订《所有权转移通知》的回执后,该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该条款不违背任何效力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且双方一致同意签署,应当认为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并且,根据前述法律条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因此,该套融资租赁的设备应当归承租人王某所有,出租人甲公司应当依法依约向承租人完成交付。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新增了承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留购、进而取得租赁物的规定。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支付象征性价款留购租赁物。这类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非常常见,其根源在于法律中的公平对价的价值基础,即约定象征性对价是为了确保合同约定内容有效成立,而非赋予承租人选择权。在约定象征性留购权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订立合同时对于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已经达成共识,遵从当事人真实意思,应确认这种情形下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属承租人。


但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而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仍然存在前提条件,即约定的租金义务须履行完毕;若承租人届时无法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仍然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反过来说,出租人亦无权拒绝承租人在满足约定的情况下取得所有权,其应当依法依约向承租人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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