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期延长
日前,省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其中,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由原来的2020年2月至6月,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由原来的2020年2月至4月,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被认定为严重困难企业的,原申请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至2020年12月底。新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为严重困难企业的,可缓缴自申请当月至2020年12月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个人参加保险可暂缓缴费
同时,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照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通知》提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