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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后的责任(香港公司解散后责任承担)

作者:许颉 陈小小


#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香港上市##合规#



企业在赴香港上市成功后,根据香港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管须承担持续合规责任。违反该等持续合规责任可能导致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进行调查和处罚,若构成特定罪行,还可能导致董事、高管承担民事、刑事责任。本文旨在简要介绍香港主板上市后,上市公司的主要持续合规责任。




一、香港上市公司的监管机构



作为全球重要的地区性金融中心,香港有着规范和健全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对于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来说,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是上市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承担着指导、监管、处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的责任。




两大监管机构主要基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同时,就香港上市公司而言,无论其是香港成立的公司还是注册的非香港公司[1],均需要遵守香港《公司条例》对该类别公司的相应规定。




香港证监会是独立于政府公务员架构外的法定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运作。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2](“香港交易所”)是联交所的母公司,也是香港中央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的营运机构兼上市发行人(包括上市公司)的前线监管机构,扮演着香港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看门人的角色。以下表格简要介绍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的职能及监管特点:




除上述外,香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还存在其他机构,例如香港财务汇报局、香港金融管理局等,也会从其他角度对香港证券市场起到辅助性监督作用。




二、香港上市公司的一般性持续合规责任



联交所为了维持香港证券市场公平有序,以及为确保所有市场参与者能够公平地获得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在《上市规则》中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需要遵守的持续合规责任,该等持续责任主要是信息披露及批准流程方面的责任。若上市公司没有遵守持续责任,则可能导致联交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董事采取纪律行动,甚至可能引致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和处罚。




《上市规则》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公开披露及履行特定批准流程的事项,上述事项均与上市公司开展日常业务、公司治理等许多方面存在密切联系。因此,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应当充分理解和掌握《上市规则》对于一般性持续合规责任的规定,才能在特定事项发生时,结合相关法律顾问的意见履行《上市规则》下的合规责任。




1. 与公司业绩有关的事项




财务报告是股东和市场了解上市公司整体表现的最重要途经,也是监管机构审查上市公司的表现是否合规的重要依据。《上市规则》对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和披露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并在召开股东周年大会21日前向股东寄发其年度报告,其中必须包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就中期报告,上市公司需要在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股东寄送其中期报告,其中包含的财务报告可以未经审计。除了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外,上市公司还需在披露年报或中报之前或同时披露有关业绩公告,该等公告可视为对年报和中报的摘要,提取了年报和中报中最重要的内容。




联交所会每年发布其审阅上一年度上市公司年报的评价报告,报告中会指出上市公司披露不合规之处,以及联交所对于提高披露水准的改进建议,同时联交所会向不合规之上市公司发布问询函及整改意见。




2. 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




当发生以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重大或特殊事项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包括:与第三方进行的达到一定规模的一般业务范围之外的交易(例如财务资助、收购出售股份或资产、成立合资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达到一定规模的交易、影响控股股东持股公司股票的事宜(上市公司贷款协议对控股股东施加特定责任、控股股东质押上市公司股份以担保债务)、上市公司对业务、财务有重大影响的事宜(内幕信息、违反贷款协议、重大诉讼等)。




3. 与公司证券变动有关的事项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其发行证券、购回、出售或赎回其上市证券的事宜,包括按月披露上市公司证券变动情况。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在发行、回购任何证券时都需要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但是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授予一般性授权,指示董事会在一年内根据特定条件自行决定发行或回购证券。




4. 与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




上市公司每年需要定时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公司一般管治事宜。上市公司需要披露与投资者关系重大的董事会决议,例如分红派息、公司财务报告、改变公司资本结构或者改变公司主营业务等。同时,就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上市公司也需要履行一系列会前通知、会后决议的披露事宜。




5. 与核心成员、核心文件及重要信息变动有关的事项




香港上市公司的核心成员包括: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3]、公司秘书、公司代表,如果公司有监事职位,监事也是公司核心成员;同时核心成员也包括聘请的重要中介机构,例如审计师、合规顾问。核心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下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公司重要信息则包括与股东交易股票、联系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股份过户登记处、公司注册地址、香港联系地址等。当上市公司上述信息发生变动时,必须尽快向市场披露,并且履行规定的批准流程。




三、重难点合规责任详解



在香港上市合规业务的实务中,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点主要集中于特定交易内幕信息。本文所称的特定类型交易指的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界定的须予公布的交易及第十四A章界定的关连交易。内幕信息指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规定的内幕消息。




1. 须予公布的交易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称为“上市集团”)与独立第三方进行达到一定规模的日常业务之外的交易,这类交易即为“须予公布的交易”。针对须予公布的交易,上市公司需要根据规模测试的结果,履行公告及/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要求。《上市规则》建立了“规模测试”的计算体系以确定上市公司的合规责任。“规模测试”需要按照以下公式来进行计算:




以下表格列示了根据规模测试的结果,不同交易的分类及合规要求:




须予公布的交易的类型为上市公司日常业务之外的特定交易,主要包括收购或出售资产或股权(包括授予、接受或行使收购或出售资产或股权的选择权),融资租赁或者对上市公司运营有重大影响的一般租赁,提供财务资助,成立合资公司等。上述特定交易不包括上市公司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属于收益性质的交易。日常业务即指上市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或其开展主营业务所必须的其他业务,例如上市公司开展主营业务所进行的正常银行贷款等。




2. 关连交易




上市公司与其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称为关连交易。监管机构对关连交易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6]等利用其优势地位与上市公司进行不公平的交易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小股东的整体利益。关连交易违规是《上市规则》下最常见的违规情况。




判断关连交易的关键步骤及难点在于识别关连人士。《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人士”范围非常广泛,本文简要列举上市公司最常见的几种关连人士,但并不能穷尽关连人士所包含的全部范围。关连人士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包括过去12个月的前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例如CEO、总裁)、持股超过10%的股东、监事,及上述人士的联系人;(2)被联交所视作关连人士的人,这类人士因与上市公司的法定关连人士存在某种关连,而令联交所认为应当受到关连交易的规则限制;及(3)关连子公司。




联系人是一个针对关连人士本身的概念而非基于上市公司的概念。如果关连人士是自然人,其联系人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家属、以上述人士为受益人的信托中的受托人,及上述人士控制的公司(持有30%或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董事会)。若关连人士是公司,则其联系人包括该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和兄弟公司(统称“关连人集团”),以关连人集团为受益人的信托中的受托人,关连人士集团控制的公司(持有30%或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董事会)。




关连交易的合规责任十分严格,上市集团任何关连交易都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原则上,上市集团所有关连交易都必须进行公告披露及独立股东批准(包括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同时,上市公司就其年度内关连交易,每年必须进行审阅并申报联交所。




考虑到上市公司的行政负担,联交所根据关连交易的性质和规模,确定了若干豁免条件。如果关连交易符合豁免要求,上市公司则无需进行公告披露或独立股东批准或年度申报的规定。以下表格为最常见的豁免举例:




3. 内幕消息




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公众披露内幕消息是香港上市公司的法定责任。针对内幕消息,《上市规则》援引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要求,如果上市公司对内幕消息的处理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即满足了上市合规责任。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定义,内幕消息必须满足三大要素:即有关信息必须是“具体”“非公众所知”及“相当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价格造成重大影响”。以下表格简要说明了“三要素”的具体含义:




在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公众披露公司的内幕消息是香港上市公司的法定责任。上市公司一旦确认某些信息、资料为公司的内幕消息,则必须尽快于联交所进行公告披露。但是,有的内幕消息一旦披露将会导致上市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影响。针对这种类型的内幕消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了安全港原则,使得公司可以暂缓披露部分内幕消息。如果公司披露某项消息将构成对法庭命令或成文法则的违反,或某消息与一项未完成的商议或计划有关,或该消息属于商业秘密等情形,在公司采取合理措施并成功将该类信息保密后,公司无需立即公告披露。若该消息已经不再保密,或者已经不符合安全港适用原则,上市公司需要立即披露该内幕消息。




从上市合规业务实操角度来看,上市公司需要根据其公司业务性质、规模等实际情况,结合香港证监会就内幕消息披露的法条指引,来评估某项消息是否可能对其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结语


对于成功赴港上市的企业来说,上市只是进入香港资本市场的第一步,想要持续借助香港资本市场的平台为企业发展助力,则更需要关注香港所适用的监管规则对于上市公司持续合规责任的要求。违反持续合规责任,不但可能使上市公司遭受联交所的公开批评和谴责,还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同时,董事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也可能遭受联交所的公开批评和谴责,被取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并可能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上市公司及董事、高管认真履行持续合规义务,不但能为企业节省合规成本,还能帮助企业树立积极形象,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价值。


[注]


[1] 在香港以外地区成立为法人、同时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需要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1个月内,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


[2] 香港交易所是联交所、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HK.00388)本身也是一家在联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作为一家产品服务提供商,其为股本证券、大宗商品、定息及货币等多种资产类别产品提供交易及结算服务,以收取费用获得利润。


[3] 根据《上市规则》的定义,最高行政人员又称行政总裁,指获董事会直接授权负责上市公司业务的人士。


[4] 通函为香港证券市场上与股东沟通的书面材料,披露需要于股东大会上审议及批准的决议案的详情。通函需要在联交所网站上披露并印刷成书面文件向股东进行寄发。


[5] 股份交易指上市公司发行自己的股份作为交易对价。


[6] 主要股东指有权在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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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的持续合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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