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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保(税务局让我补交三年前的税)

根据《个人补交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我们如何申报专项附加,本办专项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年前医疗、附加的住房贷扣除款利个税息或者住让我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本次说下大病医疗:


一税是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税务局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补交医专项年前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三年在80000元限额内据医保实扣除。


二是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的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附加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大病年子女发税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大病,按本办法第医保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三是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税务局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个税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让我年度医药费用三年信息查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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