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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法2018年新规定)


养老金是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但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知道的人就很少了。今天和大家一起回顾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史!


1、新中国养老制度起源于东北;


2、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出台;


3、计划经济时期,劳动保险体系初步完成;


4、市场经济时期,社保保险取代劳动保险;



一、新中国养老制度起源于东北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开始的称呼是“劳动保险制度”,1949年9月,“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第一次出现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此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实际上,“劳动保险”一词在1948年就已经出现,由李立三确定的名字。李立三可以说是新中国劳动保险制度的缔造者。


1948年8月,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在哈尔滨举办,会议提出一项政策:“在工厂集中的城市或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创办劳动的社会保险。”


1948年,在哈尔滨试点的基础上,李立三起草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草案)》。


1948年12月,有关部门颁布《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从铁路、邮电、矿山、军工、纺织等七大行业开始,劳动保险制度开始推行。


《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各公营企业要按月缴纳工资总额3%的劳动保险金,其中30%存在政府指定银行,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剩余的留在本企业用作劳动保险开支。另外,养老金的发放,则是“按工龄长短发放本人工资30%-60%”。


有两点需要注意:


注意一:草案中工人要求缴纳千分之五的工资,正式实施后工人是无需缴纳费用的。毕竟当时工人是需要缴纳公费的。


注意二:条例只涉及工人身份,不涉及干部身份——为后来的养老保险双轨制埋下了隐患


注意三:实际上是单位缴纳5%总工资的七成用来发放退休金,为后面留下隐患。



二、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出台

1949年10月,李立三担任劳动部部长,劳动保险局成立,隶属劳动部。


1949年11月,由李立三牵头起草全国劳动保险法规。


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正式实施——这是2010年《社保法》以前60年内中国唯一的社会保障法规!


《条例》主要奠定了我国社保保险制度的基础,解决了新中国初期职工的生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根据工资总额的3%按月提取劳动保险基金,其中70%留存企业基层工会,用于支付职工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障性开支,30%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供统筹。退休职工则是根据工龄,从劳动保险基金中获得原工资35%-60%(1953年提高到50%-70%)的养老金。


此时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


1953年1月,国家对《条例》进行改革,提高了待遇标准,扩大了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有两点需要注意:


注意点一:条例同样只适用于企业职工,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那会还不叫养老金)由国库负责。


注意点二:国家曾发文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约定为原工资的50%-80%,但是影响较大,至少说明国家当时就准备“并轨”两大群体养老金问题。



三、计划经济时期,劳动保险体系初步完成

1954年6月,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移交工会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通知指出,劳动保险业务由工会统一管理。


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休等问题的基本制度规范。


1958年2月,国家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事业、国家机关职工的退休制度,退休金全部调整为工资的40%-70%。


一直到此时,我国以劳动保险为代表的社保体系初步完成,此时养老体系属于“国家保险”模式。


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安置懦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有三点需要注意:


注意点一:虽然退休金统一调整为40%-70%,但是两个群体分属两套资金体系。


注意点二:当时企业盈亏都是国家财政的一部分,因此双轨养老体系并无本质差异。


注意点三:当企业改革,前面两点将会是养老金“双轨”的重要原因。



四、市场经济时期,社保保险取代劳动保险

1982年,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经济体制改革,准备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但是遇到了许多问题。


比如部分企业亏损,但是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占了企业总工资的一半以上,更有甚者超过了企业总工资。停发、减发等引起了许多问题。


比如外企、合同制出现使得一些人无法被原来的养老制度覆盖。


养老保险改革势在必行!


由于很多人对于计划经济的“劳动保险”有意义,逐渐用“社会保险”取代“劳动保险”。


1982年,国务院体改办支持上海试行养老改革,由保险公司统筹集企业职工养老金,由企业根据利润多少为职工向保险公司缴纳养老保险金,职工退休从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


1984年,劳动人事部指导泰州、江门、东莞、自贡试点上海做法。


1985年的“七五”计划明确提出:“全民所有制单位要逐步推行职工退休费的社会统筹”!


1986年10月,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对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打破铁饭碗”。


  根据规定,企业和合同制工人,按其工资15%的水平,共同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3%,工人退休后按月发放养老费,发放办法参照1978年的规定,多缴多得,不足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退休人员由企业供养转化为社会供养。通知决定提出,个人按照3%缴费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逐步提高。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在社会统筹的基础上引入个人账户


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全面建立个人账户,建立起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199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推动养老办法按月计发制度改革,当时计发月数统一为120。


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最低缴费比例为3%,企业缴费比例不超过工资的20%。


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才形成了现在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月数呈现阶梯梯度。


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开始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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