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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04(2015年个人转让股权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监管,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9月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对于大股东的认定及行为要求、责任义务作了诸多规定。




Q1



《办法》适用的金融机构有哪些?参照适用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A:1.根据《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办法》适用于以下金融机构:



2.除外条款



3.根据《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以下金融机构参照适用《办法》:





Q2



大股东认定标准中,为什么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是持股10%以上,而其他金融机构是持股15%以上?


A:根据监管实践,目前中小机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控股股东很少或较难认定,大量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只能按照主要股东(5%)的标准实施监管,从而出现监管不足。因此,为增强监管效率和精准性,《办法》将控股股东和部分需要重点监管的关键少数主要股东一并界定为“大股东”,并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主要从持股比例、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等角度对大股东进行认定。其中,持股比例标准根据各类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集中度分为15%10%两档,同时,实际持股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也认定为大股东。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则是以提名2名以上董事和董事会意见为认定标准。


目前,城商行、农商行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因此基于城商行、农商行的股权分散的监管规定和事实,监管将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10%以上股权的列为“大股东”。




Q3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认定标准与银保监规定的一样吗?


A:小编在前面发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东类别汇总梳理及分析》文章中,对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股东类别进行了梳理,具体详见前文。对A股上市公司而言,持股 5%以上股东即为大股东。




Q4



监管关于大股东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数量的规定?


A:《办法》要求,大股东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的数量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 年 第 1 号)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5号)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投资人为保险公司的,不得投资设立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
  • 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的规定,申设为“金融控股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Q5



《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取得股权,并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备案时,应当详细说明资金来源,积极配合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对资金来源的审查。资金来源说明及审查一般包括哪些材料呢?


A:根据监管规定,大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监管要求大股东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及对大股东资金来源的审查,目的就是核查大股东入股资金是否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要求提供的材料一般包括:


  • 大股东有关本次投资资金来源的详细说明;
  • 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资金来源为投资分红,提供分红决议及分红银行回单;如资金来源为股东增资,提供增资决议、缴款回单、验资报告及股东资金来源的穿透说明等;如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中的还款,提供借款协议及付款回单、还款回单;如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中的金融产品赎回,提供金融产品购买及赎回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 入股前后一定时期内的银行流水(如近6个月银行流水)。
  • 其他相关材料。



Q6



《办法》规定,大股东质押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同样是限制股权部分权利,为什么股权冻结时不需要限制表决权呢?


A:小编在前面文章《《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股权质押表决权限制”分析》中进行了详细分析


股权权利分为自益权(如分红权)和共益权(如表决权)。


股权质押是股东的主动行为,在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股权质押因其意思自治的“随意”,不确定性强,存在将共益权委托或转移的较大可能。


股权冻结是司法机关作出的、股东被动接受的行为,在股权冻结的过程中,并没有否定股权持有者的股东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样享受股票的收益权以及其他的各项权益。因此“股权冻结”行为本身并不会导致相关股权的变动或转移,当下不会对现有的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结构造成影响(后续的股权处置,如拍卖等,才会对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造成影响)。从监管角度,自然也不需要规定“股权冻结超过50%限制表决权”。




Q7



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限制转让期限分别是怎样的?


A:1.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 年 第 1 号)《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等监管规定,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除外情形: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2.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5号)规定,投资人自成为控制类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战略类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Ⅱ类股东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Ⅰ类股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除外情形: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进行风险处置的,中国保监会责令依法转让股权的,或者在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Q8



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立法意图是什么?实务中怎么操作?


A: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但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1.立法意图分析。


禁止委托股东单位人员以外的人员参加股东(大)会,意在督促大股东审慎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关于禁止大股东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一是加强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管理,防止隐瞒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二是规定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委托,从形式上禁止大股东征集表决权。


2.实务操作困惑


股东大会参会主体一般为自然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一般为法人机构(或机构投资者),自身作为法人机构无法参加股东(大)会,也无法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参加股东(大)会,均需要委托自然人参加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大)会。在实务操作中,如何理解“代理人不得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如何判定大股东是否接受了非关联方的委托呢?


小编认为,该条规定需要做扩大解释,“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应该外延至“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自身(自然人)、特定关系人及其可以施加意志的员工等。


“大股东不得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实际操作中,是否意味着大股东和其特定关系人及其可以施加意志的员工等特定人员,均不得接受大股东的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期待监管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细则。




Q9



《办法》第十六条所说的机构投资者包含哪些?


A: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或其他投资人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或股权权益等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如有限合伙企业)。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各类基金。




Q10



《办法》所述关联交易集中度是什么?


A:1.现行制度有关规定


(1)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及集中度要求如下:


  • 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保险业金融机构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比例及集中度要求如下:


  • 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金额较低者
  • 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
  • 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
  • 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保险公司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60%

保险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并符合上述比例要求。


2.《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不同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和集中度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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