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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 增值税(外资代表处增值税分录)


税种优惠


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优惠


外资企业带动当地经济开展,特别是市郊,增加当地地方财力的,当地正度均予以增值税财政40%以上的扶持。



其他分录特定项目的税收优惠


01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代表处性行外资外资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代表处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增值税得税。



02


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增值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分录



03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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