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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渔业 公司经营范围(农林牧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发展休闲渔业,是传统渔业转休闲渔农林牧渔业,配合旅游市场的需求,是修复、优化海洋生态,实现传统渔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对我省意义重大。”省人大代表,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街道渔业南巷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秦泗花希望通过立法,规范休闲渔业行为,引导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变,促进休闲渔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江苏东部沿海渔场面积达10万平方公里,其中包括著名的吕四、海州湾、长江口、公司大沙公司等四大渔场,盛产黄鱼、带鱼、鲳鱼、虾类、蟹类及贝藻类等水产品。内陆水面有2600多万亩,养殖面积1140万亩。有淡水鱼类140余种,是中国河蟹、鳗鱼苗的主要产地。被称为“长江三鲜”的鲥鱼、刀鱼、河豚,“太湖三白”的白鱼、银鱼、白虾,都是水中珍品。


但通过一系列调研,秦泗花发现目前江苏休闲渔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和监管盲区。“根据现有法律,渔业法管辖的范围主要是从事养殖和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渔港码头是供渔船靠泊、避风、卸鱼和补给的生产设施。而休闲渔业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提供参观、体验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等服务的商业经营行为。”秦泗花说,休闲渔业经营过程中游客上下船及船舶运输的经营行为,已超越了现有的渔业法的管辖范围,渔业部门在监管方面无据可依,有的地方作农林牧渔为非法经营进行重点打击。因不在交通码头的管辖范围之内,交通及海事部门无权对休闲渔港、渔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存在较大的法律空白和监管盲区。同时,休闲渔业涉及行业较多,如旅游业、餐饮业、农业、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在管理上的矛盾时有发生。


此经营范围外,由于目前用于休闲渔业运营的船舶仍缺乏法定技术标准,经营范围既有使用渔船载客开展渔家乐的,也有租用游艇进行海钓及观光的,营运船舶分门别类。通常游艇、游船等载客船舶较注重游客安全和舒适性,要求船体封闭,而渔船则以捕鱼为目的,船体一般都是敞开的。由于渔船抗风能力低、通信救生设备简农业陋,用于载客运营安全风险较大,经营管理亟待规范。


秦泗花建议,在总结国家、其他省、市有关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制定及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省实际特点,加快出台《江苏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统一“休闲渔业”的定义、提出经营主体的准入门槛、明确经营者的主体营业执照责任,并厘清渔业、交通、边防、环境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把渔家乐、海上垂钓、潜水、渔场观光等列入“休闲渔业”范畴。


她建议明确船舶技术标准并统一监管部门,实施全省渔船信息化动态管理。因休闲渔业营运船舶载运的是游客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渔民,其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问题,应设置船舶经农业营单位、经营船舶、船员等的准入条件。她认为经营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规模,船舶技术标准应基本达到现有游艇或客船标准,船员上岗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


秦泗花还建议修改《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中不适应当前新的管理体制要求的部分,并加入“休闲渔港”的相关内容;统一“休闲渔港”的定义,明确与游艇港、休闲客运港的法律区别;厘清政府相关部门的分营业执照工及职责,明确项目渔业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在建设市场中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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